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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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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文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荣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及上海五天应承担相关责任,则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行、经营管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则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但目前最终结果未定,无法决定是否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也无法对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业绩进行修正和调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余额期末比期初减少33.28%,主要系偿还借款及分配股利所致;

  2、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余额期末比期初增加117.61%,主要系以纳斯达克2018年9月29日收盘价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所致;

  3、应收票据余额期末比期初减少90.85%,主要系子公司票据结算货款减少所致;

  4、存货余额期末比期初增加64.48%,主要系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度增加,库存商品同步增加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余额期末比期初减少56.72%,主要系子公司赎回理财产品所致;

  6、在建工程余额期末比期初增加115.76%,主要系能特科技扩建工程项目投入所致;

  7、应付票据余额期末比期初增加50.62%,主要系子公司采购商品货款通过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8、应付职工薪酬余额期末比期初增加61.04%,主要系子公司未发放的工资增加所致;

  9、长期借款余额期末比期初减少36.56%,主要系子公司偿还对外借款所致;

  10、长期应付款余额期末比期初减少53.38%,主要系能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所致;

  11、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71.78%,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长,销售收入大幅度增加所致;

  12、营业成本比去年同期增加69.79%,主要系子公司销售收入增加,销售成本同步增加所致;

  13、税金及附加比去年同期增加92.86%,主要系子公司销售收入增加,相关的税金及附加随着增加所致;

  14、销售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226.14%,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长,销售费用随着增加所致;

  15、管理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38.07%,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长,管理费用随着增加所致;

  16、资产减值损失比去年同期增加96.09%,主要系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1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去年同期增加152.72%,主要系以纳斯达克2018年9月29日收盘价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所致;

  18、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加231.13%,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长,上半年VE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所致;

  19、营业外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41.85%,主要系公司政府补助收入减少所致;20、营业外支出比去年同期增加84.75%,主要系子公司捐赠支出增加所致;

  20、营业外支出比去年同期增加84.75%,主要系子公司捐赠支出增加所致;

  21、本年利润、净利润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194.05%、176.05%,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长,上半年VE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所致。

  2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增加208.62%,主要系子公司收回货款增加所致;

  2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增加104.20%,主要系能特科技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所致;

  2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减少166.66%,主要系能特科技归还借款及分配股利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2013年10月30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9、2013年11月13日,针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的裁定结果,向双流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10、2013年11月15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作出裁定。厦门中院认为,现有仲裁法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中选定的仲裁规则均未有仲裁委接受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在调查取证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公司关于仲裁委调查取证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合同书》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此后,公司未经明发集团同意,擅自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由此引发双方的纠纷。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仲裁裁决公司向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案外人财产,仲裁裁决涉及第三人权利是否构成超裁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和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围绕双方合同争议作出,符合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交付仲裁的范围,亦未超出明发集团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书对公司与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虽有不妥,但在裁决项中并末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实体裁决,也没有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设定权利义务。该裁决第一项“公司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明发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中的“股权”,指的是公司的股权,不应理解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的股权,裁决对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超裁情形。综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撤裁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2)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2014年3月4日,成都中院对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的裁定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作出裁定,经审查,根据双流法院送达的前述《行政裁定书》[编号:(2013)成行终字第63号],成都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

  (2)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2、2014年5月23日,成都中院对双流法院移送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款、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13、2014年12月8日,成都中院对公司不予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4、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对公司不服成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编号:(2014)成执裁字第46号裁定)的申请复议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5、2015年2月10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的复议申请裁定结果,向成都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

  16、2015年3月4日,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恢复执行。

  (2)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350万元。

  (3)冻结期限为一年。

  成都中院于2015年4月3日将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下,成都梦谷于2015年6月3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应付的违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13,417,506.70元划转至明发集团账户中。至此,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

  17、2015年7月20日,明发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增加”,再次向厦门仲裁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即公司)赔偿申请人(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12,270,897.0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纠纷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4,000元;

  (3)本案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针对明发集团对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多年来的诉讼和本次的仲裁申请,公司将积极应对,并结合本案实际,做好仲裁反请求准备,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请求:

  (1)鉴于成都梦谷的股权已划转到明发集团名下,要求明发集团支付原合同约定的1000万元投资款。

  (2)鉴于明发集团已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而获得了收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1630万元的收益款项给公司。

  (3)要求明发集团返还已划转的违约金超出合同约定的20%部分,预计500万元。

  (4)其他损失赔偿。

  18、2016年4月2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明发集团的撤案申请,作出厦仲决字(2016)第283号裁定:

  (1)同意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撤销XA2015—0552号仲裁案。

  (2)本案仲裁费70,724.00元,由申请人(即明发集团)承担。

  19、2016年9月18日,明发集团认为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厦门仲裁裁定的违约金,遂将公司与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列为共同被告,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即公司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26,842,732.09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017年8月16日,泉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21、明发集团不服泉州中院的上述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3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571号民事裁定书;

  (2)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30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9月2日、2018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1-051)、《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编号:2011-05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编号:2012-01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编号:2012-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编号:2012-03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53)、《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编号:2013-074)、《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91)、《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13-09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编号:2013-09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编号:2014-052)、《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4-056)、《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0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5-093)、《关于收到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的公告》(编号:2016-053)、《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二)燊乾矿业的采掘工程纠纷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燊乾矿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路桥”)签订了《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中水路桥负责燊乾矿业的矿区矿山开采、巷道支护等工程。在合同的履行当中,公司及子公司燊乾矿业认为中水路桥在采矿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停止了采掘工程余款的支付并要求中水路桥赔偿损失。中水路桥认为不存在违约作业,拒绝赔偿,由此产生了纠纷:

  1、2015年12月22日,中水路桥将公司与燊乾矿业列为共同被告人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滨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58,000元,支付已验收采矿存矿劳务费1,718,400元,支付设备款1,361,884元,合计4,238,284元,并判令被告承担2015年元月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71,485.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年3月4日,汉滨法院将该纠纷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裁定驳回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3、2016年6月12日,汉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中水路桥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燊乾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由被告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水路桥工程款1,025,459.66元、井下存留矿量劳务费1,718,400.00元、设备折价款1,143,982.60元,合计3,887,842.00元;并从2015年2月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2)由被告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水路桥违约金(经济损失)388,784.00元。

  (3)驳回原告中水路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燊乾矿业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被告燊乾矿业负担。

  4、汉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燊乾矿业不服汉滨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康中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8日安康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

  (2)限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中水路桥欠款3,742,108元(其中矿石款1,494,600元、设备折价款1,089,508元、劳务工资1,15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中水路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被告燊乾矿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燊乾矿业负担40,000元,由中水路桥负担10,3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2017年2月9日,燊乾矿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申请再审,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陕西省安康市中人民法院(2016)陕西09民终585号民事判决书,同时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再审;

  (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中水路桥对申请再审人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3)依法判令被申请再审人承担该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6、2017年11月27日,陕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陕西高院认为燊乾矿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经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7、2018年7月7日,陕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第585号民事判决和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

  (2)驳回本案以中水公司名义为原告的起诉。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厦门房屋租赁的物业服务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因与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向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1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共计39,460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物业管理费用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5日,厦门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物业”)将上海五天与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翔民初字第2240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水费人民币16,415.21元及电费人民币449,347.78元,合计人民币465,762.99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人民币2,633,330.00元及房屋公共维修金人民币65,832.50元,合计人民币3,291,662.50元;

  (3)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757,425.49元。

  2、2017年2月13日,翔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与翔发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翔发物业代为缴纳的水电费人民币103,571.98元;

  (2)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翔发物业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467,620.50元及公共维修金人民币710,280.00元,合计人民币3,177,90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5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16,526.00元,由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3、2017年3月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厦门中院依法撤销(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翔发物业针对上海五天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翔发物业承担。

  4、2017年7月5日,厦门中院对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于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闽02民终30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3052元,由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2018年5月4日,翔发物业依据生效的(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向翔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翔安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闽0213执177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

  6、2018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翔发物业与被执行人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就执行案号(2018)闽0213执1772号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翔发物业已向翔安法院执行局确认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

  (四)厦门房屋租赁的租金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因与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向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1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共计39,460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租金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7月14日,翔发集团将上海五天和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闽0213民第2101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二)》;

  (2)判令二被告将租赁的翔安创新孵化中心1号楼腾空交还原告,并判令二被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每月人民币825,00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租金直至二被告腾空交还之日止;

  (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4,850,0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二被告实际拖欠租金之日起计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应缴总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计人民币2,211,425.91元);

  (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及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确认原告不需退还二被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5)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18,361,515.91元。

  2、翔发集团向翔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8月12日,翔安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如下:

  (1)先行查封、冻结预告登记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启动示范区5#地块、11#楼1层101单元等60套房产(60套房产信息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在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3、2016年9月21日,上海五天向翔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6年9月26日翔安法院作出裁定((2016)闽0213民初2101号之一),驳回上海五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4、2016年10月10日,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的(2016)闽0213民初2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厦门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2016年11月14日厦门中院作出裁定([2016]闽02民辖终763号),驳回上海五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鉴于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了《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有关上海五天必须承担及连带义务与责任全部由海西明珠承担,股东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同时担保项目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并承担所有涉及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翔安法院判决支持翔发集团所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如海西明珠、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无法全部执行翔安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翔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已于2017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五)公司债

  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舞台,借助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调整并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2017年,公司启动并推进公司债项目,并于2018年6月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方案如下: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以一次或分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许可的用途。

  目前,公司尚未发行公司债,后续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公司债的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8月2日、10月17日、2018年6月14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7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2)、《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六)重大资产重组暨并购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于2018年6月启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暨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或现金购买方式购买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自重组启动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组的相关工作,与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多轮的探讨和沟通,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方案进行了充分协商和论证。但经公司与交易各方多轮沟通和谈判后,对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资产内部整合、交易对方未来三年业绩承诺、交易后业务协同规划及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及标的公司股东尚无法就影响本次交易协议履行的上述相关问题形成有效解决方案,导致本次交易最终不具备实施条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为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经审慎考虑,并与相关方友好协商,公司于2018年8月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

  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日、6月8日、6月15日、6月22日、7月6日、7月13日、7月20日、8月3日、8月10日、8月17日、8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2018-063、2018-066、2018-072、2018-073、2018-074、2018-079、2018-080、2018-081、2018-082);于2018年6月29日、7月27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2018-078);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等相关公告。

  (七)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股份和公司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8年8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与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合计383,716,723股股份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价格拟定为不低于每股4.50元(含)人民币;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与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80,000,000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30元。若上述股份转让最终实施完成,诺鱼科技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推动公司实施重组即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帕克”),公司已于2018年8月29日与优帕克全体股东签署《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该意向协议仅为合作各方的初步意向性安排,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尚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相关正式协议。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尚未与诺鱼科技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同时,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与优帕克仅签署意向协议,若控股股东向诺鱼科技转让股份无法实施,则并购优帕克将无法启动。另,公司大股东陈烈权也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关于签署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

  (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未能及时解决前述违规事项导致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了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前述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和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9月4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21日、9月22日、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3)、《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2018-125)、《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

  (九)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

  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经核查,报告期末,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3.857192万元,其中累计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12,215.2万元。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及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3)、《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85)、《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86)、《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45)。

  (十)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冠福股份”变更为“ST冠福”,公司证券代码仍为“002102”,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将继续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10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告编号:2018-142)。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引发的相关纠纷及诉讼

  1、公司与赵杭晨民间借贷纠纷

  2018年3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和闻舟实业、同孚实业与自然人赵杭晨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借款余额为4,000万元,用途为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利率为每天千分之一,借款时间自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12月30日止。2018年4月24日,原告赵杭晨向同孚实业银行账户汇款2,000万元,同日,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出具借据一张,表明借款金额 2,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作为保证人。因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逾期未归还借款,因此发生了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7月23日,原告赵杭晨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3965号),诉讼请求如下:

  ①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②被告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请求支付的律师费16万元;

  ④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含诉讼费、保全费)。

  (2)2018年7月23日上城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2018年9月19日,上城区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2018)浙01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原告 赵杭晨借款本金19,900,000元、并自从2018年7月28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②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赵杭晨律师费160,000元;

  ③被告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追偿;

  ④驳回原告赵杭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

  案件受理费142,600元,减半收取71,300元,由原告赵杭晨负担354元,由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负担70,9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负担。原告赵杭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2018年9月28日,公司不服上城区法院(2018)浙01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了上诉。

  公司与赵杭晨民间借贷纠纷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2民初3965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

  2、公司与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用担保公司”)因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存在合同纠纷,于2018年9月4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9月5日玄武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支持信用担保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和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的股权。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上海五天)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000万元、律师费45万元、违约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判令被告二(冠福股份)、被告三(林文昌)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二(冠福股份)、被告三(林文昌)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信用担保公司合同纠纷,已于2018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

  3、公司与马文萍民间借贷纠纷

  马文萍因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7月19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下城区法院支持马文萍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的股权。

  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43.4万元及利息15.33万元(利息按照年息24%,自2018年7月7日起暂计至2018年7月18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全部还款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4(林文昌)、被告5(林文智)、被告6(潘进喜)为被告1(冠福股份)、被告2(上海五天)、被告3(闻舟实业)的还款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所涉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由被告承担;

  (4)本案所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马文萍民间借贷纠纷,已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

  4、公司与赵云龙民间借贷纠纷

  赵云龙因与冠福股份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8月12日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寿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1(俞新年)、被告2(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95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时);

  (2)依法判决被告1(俞新年)、被告2(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37.5万元;

  (3)依法判决被告3(林文洪)、4(冠福股份)对以上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赵云龙民间借贷纠纷,已于2018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

  5、公司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公司”)因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8年8月3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同孚实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881,667元;

  (2)判决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按年利率13.2%,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决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000,000元;

  (4)判决被告同孚实业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是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5)判决被告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林文洪、上海五天、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供应链”)对以上1至4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决原告对被告蔡佼骏质押的冠福股份(证券代码002102)37,000,000股股票、被告同孚实业以及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质押的五天供应链的股权享有的质权,原告对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决被告冠福股份立即履行债权购买义务,向原告支付以上1至4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对应金额,并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购买的违约金;

  (8)判决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湖南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于2018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4)。

  6、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与阚伟民间借贷纠纷

  阚伟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9月1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五被告(上海五天、林文昌、潘进喜、林福椿、林文智)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2)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

  (3)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及担保费用15850元;

  (4)判令五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与阚伟民间借贷纠纷,已于2018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5)。

  7、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一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因与冠福股份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8年9月4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22,910.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5日为252,580.57元,自2018年9月6日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立即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额共计49,285,490.69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盛公司”)、冠福实业、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德安、林友杉、林福椿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金汇通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5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5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恒丰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一,已于2018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

  8、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二

  恒丰银行因与冠福股份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8年9月7日向泉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科盛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7,942,861.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5日为275,535元,自2018年9月6日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科盛公司立即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额共计58,228,396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冠福实业、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德安、林友杉、林福椿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科盛公司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4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4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公司与恒丰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二,已于2018年10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7)。

  9、公司与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与冠福股份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于2018年9月1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冠福股份)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6,000,000元和利息52,925元(自2018年6月27日起,以6,0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算至2018年9月7日,要求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暂计6,052,925元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已于2018年10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特别提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及上海五天应承担相关责任,则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行、经营管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则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但目前最终结果未定,无法决定是否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也无法对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业绩进行修正和调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其他说明

  报告期内,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违规担保,余额为38,08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3%。前述违规担保均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相关担保合同的签署、承诺函等及用印也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还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已有债权人在主债权到期后通过司法途径以保全方式冻结公司相关资产,现公司及上海五天的9个银行账户资金已被冻结,控股子公司能特科技、塑米信息、上海五天的股权业已被冻结,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无受到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若法院判决上述担保有效,则公司及上海五天需要根据法院判决情况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目前,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将继续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规对外担保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其他说明

  报告期内,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及合作企业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违规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对外借款,结余总额为53,371万元(不含利息),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9%。前述违规担保均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冠福股份或上海五天名义进行违规对外借款,且所借到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是控股股东未经公司正常审批流程对外借款,公司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前述违规借款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违规借款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已有债权人在主债权到期后通过司法途径以保全方式冻结公司相关资产,现公司及上海五天的9个银行账户资金已被冻结,控股子公司能特科技、塑米信息、上海五天的股权业已被冻结,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无受到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控股权发生变更。若法院判决上述违规借款有效,则公司及上海五天需要根据法院判决情况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目前,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将继续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规对外借款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十、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十一、 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十二、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4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林文智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的董事八人(发出表决票八张),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八人(收回有效表决票八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三、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的公告》。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18-15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14:00在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玉梅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3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根据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的需要,投资设立“塑米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暂定名,正式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确定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成都塑米”),拟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塑米信息拟以自有资金出资5,000万元,占成都塑米注册资本的100%。

  2、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属于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5月16日

  3、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218号4幢C2-116室

  4、法定代表人:黄孝杰

  5、注册资本:22,56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数码产品、石油制品(除成品油)、塑料原料及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本公司持有塑米信息100%的股权,塑米信息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塑米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

  5、经营范围:从事互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石油制品(除成品油)、塑料原料及制品的销售,供应链管理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流方案设计,仓储(除危险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以上信息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为准。

  6、认缴出资额情况

  ■

  四、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塑米信息本次投资设立成都塑米,有利于拓展西南地区市场,深耕区域业务,贴近服务客户,从而提高塑米信息的市场覆盖率和新增客户数,增加销售规模,优化塑米信息市场布局,增强塑米信息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对市场的把控力,提升塑米信息的盈利水平,促进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本次投资是以塑米信息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五、对外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

  基于市场环境、行业趋势、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成都塑米未来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公司充分认识到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将积极密切关注成都塑米经营及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其公司治理,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解决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确保新董事长、总经理上任前的平稳过渡,保证及时高效地解决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相关纠纷及诉讼,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的议案》,决定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作为新老董事长、总经理衔接期间的临时专门机构,协助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协调公司遇到的突发事项、纠纷及诉讼等相关的问题。专项工作小组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专项工作小组组长:陈烈权

  二、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邓海雄

  三、专项工作小组组员:洪连鸿、黄孝杰、张荣华、陈勇、曾繁军(外聘律师)、王灿红(外聘律师)

  四、专项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工作为:

  1、协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解决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相关纠纷及诉讼,对公司已发生的诉讼(仲裁)及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积极应诉、应对,并根据相关规定展开相关问题的问责与追责;

  2、协助公司董事会策划因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若被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后的资金筹措、资产处置、寻求战略合作单位等;

  3、配合或协助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及相关资产处置、资金筹集消除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督促公司控股股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有效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从而降低给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

  4、协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控机制,强化公司的日常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

  专项工作小组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予以处理;如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说明

  目前,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2”)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县法院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3826号原告王方炜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被告1”)、冠福股份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坪埔龙浔法庭第三法庭(506室报到)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200000元,支付利息508055元(按年利率10%自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起诉日,其后直至判决生效日期间利息照此计付),两项合计15708055元,被告2承担连带偿还及支付责任;

  (2)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50000元,被告2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及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45)。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0月19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由其引发的相关纠纷诉讼、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冠福股份”变更为“ST冠福”,公司证券代码仍为“002102”,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近期,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将继续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9月26日、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2民初3965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帐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关于收到(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4)、《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5)、《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7)、《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告编号:2018-142)、《关于收到(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2、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司法冻结。

  因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司法冻结。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9月7日、9月12日、9月14日、9月20日、9月29日、10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关于控股股东新增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关于控股股东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2018-114、2018-128、2018-146)、《关于控股股东新增司法冻结的公告》(2018-121)。

  3、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拟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股份和公司拟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8年8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与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合计383,716,723股股份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价格拟定为不低于每股4.50元(含)人民币;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与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80,000,000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30元。若上述股份转让最终实施完成,诺鱼科技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推动公司实施重组即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帕克”),公司已于2018年8月29日与优帕克全体股东签署《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该意向协议仅为合作各方的初步意向性安排,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尚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相关正式协议。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尚未与诺鱼科技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同时,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与优帕克仅签署意向协议,若控股股东向诺鱼科技转让股份无法实施,则并购优帕克将无法启动。另,公司大股东陈烈权也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关于签署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未能及时解决前述违规事项导致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了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前述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和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9月4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21日、9月22日、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3)、《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2018-125)、《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

  5、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

  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经核查,截止2018年10月15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51,471.92元,其中,未到期的私募债本金金额合计为283,139,471.92元;已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累计为135,012,000元。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16日、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4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

  6、其他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除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实业正筹划将其所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合计383,716,723股通过协议转让给诺鱼科及上述违规事项外,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

  (1)鉴于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冻结,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风险。

  (2)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与诺鱼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文件,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方案仅为交易各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同时,控股股东的股份减持需遵守减持的相关规定,最终交易方案以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为准。因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亦不排除因不能达成一致而终止上述交易的风险。

  (3)公司签署的《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是诺鱼科技受让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4)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且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及上海五天应承担相关责任,则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行、经营管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则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但目前最终结果未定,无法决定是否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也无法对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业绩进行修正和调整,存在业绩变化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已于2018年8月28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预计2018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37,000万元至48,000万元,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与预计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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