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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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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发布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9日上午10:00。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778号国信紫金山大酒店四楼茉莉厅

  4、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将于2018年11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内容可参见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鉴于本基金和目标ETF的相关性,在2018年10月25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25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有表决权基金份额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公布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表决后立即对投票情况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公证机关公证员宣读公证词;

  10、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权益登记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按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该机构加盖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提供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按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要求如下: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 www.fsfund.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受托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受托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受托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对基金管理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2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15:00。

  纸面授权资料应在授权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收件人:于帅

  联系电话:021-38505904

  封面请注明:“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及/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7、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或021-38924558咨询。

  八、会议召开的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九、计票

  1、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十、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未填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关于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联系人:于帅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904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

  网址:www.f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陆奇

  十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型后目标ETF为华宝中证银行ETF,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在华宝中证银行ETF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之前,本基金可能产生较大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次会议将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10 :00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提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服电话400-700-5588或021-38924558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一:《关于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实施转型并修改《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并根据《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华宝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实施转型。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请以打“√”方式选择授权受托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于    年  月  日的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于    年  月  日的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上述勾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或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4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转型事宜属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宝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名为“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华宝银行ETF联接基金”)。

  (二)转型后基金合同的持有人大会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目标ETF的相关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基金份额和表决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的前提下,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转型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投资相关条款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目标ETF投资策略

  i.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券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ETF的投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为主: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ETF;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目标ETF、卖出股票组合。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ii.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需遵守下述限制: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i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银行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与目标ETF具有相似的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或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并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7、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 终止上市;

  (3)目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四)转型后基金的费用结构与费用水平

  1、申购费、赎回费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此处一年按365日计算,一月按30日计算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五)转型后基金的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转型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份额折算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对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进行份额折算,原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华宝中证银行ETF联接基金A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如下:

  1. 折算前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折算前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折算前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2. 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折算后华宝中证银行ETF联接基金A类份额份额数=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份额的份额数×NAV/1.00

  其中,

  NAV 为折算前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后华宝中证银行ETF联接基金A类份额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八)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于份额折算日前一个工作日起暂停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等业务,直至份额折算日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重新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含转出、转入)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开放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华宝中证银行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正式变更为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十)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转型后的华宝中证银行指数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华宝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6日《关于核准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96号)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1年8月5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9日起正式生效。

  由于2017年10月23日公司名称由“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于2017年12月27日变更为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以上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3、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获通过,则本基金继续存续运作。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

  网址:www.fsfund.com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发布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 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6日上午10:00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778号国信紫金山大酒店四楼茉莉厅

  4、鉴于本基金和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三)。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25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18年10月2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联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基金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有表决权基金份额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公布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表决后立即对投票情况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公证机关公证员宣读公证词;

  10、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权益登记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及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按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该机构加盖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提供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按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本部分内容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或买入本基金或联接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或买入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要求如下: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 www.fsfund.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受托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受托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受托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对基金管理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2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15:00。

  纸面授权资料应在授权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收件人:于帅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封面请注明:“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6、本部分内容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7、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或021-38924558咨询。

  八、会议召开的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九、计票

  1、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十、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条件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未填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2018 年 11 月 19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是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前提。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联系人:于帅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904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

  网址:www.f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陆奇

  十三、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将于 2018 年11 月 26日10:00 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提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本次会议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或021-38924558咨询。

  3、若2018年 11月 1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未获表决通过,则无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生效。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基金将于本公告刊登日以及会议召开当日停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继续停牌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大会决议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恢复赎回业务的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三《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请以打“√”方式选择授权受托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于    年  月  日的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于    年  月  日的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上述勾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或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其现行有效的更新。(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鉴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方案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持有人大会决议,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依据相关业务指南,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申请,并在基金终止上市日的3个交易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或停止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股票资产的停牌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上证180成长ETF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6日《关于核准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9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2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4日起正式生效。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终止《基金合同》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为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形式以及通过决议所需比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2、终止《基金合同》方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持有人大会决议,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依据相关业务指南,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申请,并在基金终止上市日的3个交易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终止《基金合同》方案的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方案的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

  网站:www.fsfund.com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

  华宝中证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华宝中证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华宝中证10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0元或以下时,本基金将分别对华宝中证1000份额(场内简称:1000分级,代码:162413)、华宝中证1000A份额(场内简称:1000A,代码:150263)、华宝中证1000B份额(场内简称:1000B,代码:150264)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8年10月19日,华宝中证10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条件,因此提请投资者密切关注华宝中证1000B份额近期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情况,并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前述情形下的不定期折算所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1、触发不定期折算当日,华宝中证10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已跌至0.2500元或以下,而折算基准日在触发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华宝中证10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与0.2500元有差异。

  2、由于华宝中证1000A、华宝中证1000B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宝中证1000A、华宝中证1000B份额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3、华宝中证1000B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随着华宝中证10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降低,其杠杆率升高。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宝中证1000B份额的杠杆率将恢复至初始杠杆水平。

  4、华宝中证1000A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但在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宝中证1000A份额的持有人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宝中证1000份额,原华宝中证1000A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一定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华宝中证1000A份额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华宝中证1000A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华宝中证1000份额,因此原华宝中证1000A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此外,华宝中证1000份额为跟踪指数的基础份额,其份额净值将随市场涨跌而变化,因此原华宝中证1000A份额持有人还可能会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不定期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可能使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出现微小误差,但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6、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华宝中证1000A份额,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华宝中证1000份额无法赎回。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折算前将华宝中证1000A份额卖出,或者在折算后将新增的华宝中证1000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1、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宝中证1000A份额与华宝中证10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宝中证1000份额的申购、赎回、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2、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华宝中证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021-38924558。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和临时公告。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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