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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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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8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6日(星期二)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分别为: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刘波女士、刘泽辉先生、周俊祥先生、黄纲先生、胡旻先生。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华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60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20,000万元。

  1.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回归合理价值。本次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2、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6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33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83%,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8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6、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7、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以上回购股份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①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数的具体用途;

  ②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②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品种、方式、时间、价格、数量等;

  ③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④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8年11月5日下午2:30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9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6日(星期二)已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分别为:邓琴女士、唐自伟先生、彭静女士。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邓琴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60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20,000万元。

  1.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回归合理价值。本次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2、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6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33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83%,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8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6、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1.7、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以上回购股份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0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元/股。

  回购股份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6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33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83%, 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8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回购股份事宜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未能获得审议通过,以及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将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股份计划无法实施。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一、回购股份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依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或“公司”)《公司章程》,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定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拟以不超过每股60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20,000万元。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股份预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回归合理价值。本次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2、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6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33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83%,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8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6、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8、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事项

  关于本次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①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数的具体用途;

  ②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②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品种、方式、时间、价格、数量等;

  ③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④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三、本次回购股份影响分析

  (一)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1)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6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33.33万股,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2)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6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33.33万股,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被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二)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950,351.6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人民币502,407.92万元(未经审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1%、3.98%。

  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6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3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83%,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经公司内部自查,上述人员的买卖行为是个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做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除上述股份变动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五、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提议人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于2018年10月16日提议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的提议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王华君先生以上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稳定公司股价,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王华君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提议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在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预案需提交至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预案,将导致本次回购股份计划无法实施。

  2、如本次回购股份作为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此次回购股份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或持股员工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股份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4、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回购计划无法实施,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应进展公告,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八、其他说明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预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将及时完成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加快推动本次回购股份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述事项后续若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进展公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审议的有关议案,需提交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拟定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5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4-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下午3:00—11月5日下午3: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31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议案应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提案编码

  表1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路远或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18年11月1日、2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恩芳、蒋涛

  电话:0755-33873999-88265

  传真:0755-29949816

  电子邮箱:investor@szyuto.com

  邮编:518108

  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授权委托书(附件2)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2831”;投票简称为:“裕同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1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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