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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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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增公告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8-07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预计2018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55,000万元到73,000万元,同比增加60%到8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17,900万元到118,000万元,同比增加24280%到24300%。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8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55,000万元到73,000万元,同比增加60%到80%。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17,900万元到118,000万元,同比增加24280%到24300%。

  (三)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316.5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5.67万元。

  (二)每股收益:0.2717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公司营业收入增加。预计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5%左右。

  (二)上年比较基数较小。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18年三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9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8-075

  债券代码:125766         债券简称:15首股0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9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发行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首股01(代码:125766)。

  3、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及发行规模: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发行规模为3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交易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15]1819号”。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8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6年和2017年每年的10月27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8年10月27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挂牌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挂牌日期:2015年12月29日。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无信用评级安排。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0%。本次付息每手“15首股01”(125766)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6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9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首股01”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5首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40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首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于本次付息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首股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9层;联系电话:010-6642 8527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

  联系人:张岩

  联系电话:010-6642 8527

  传真:010-6642 8061

  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王艳艳、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9日

  

  附表:“15首股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8-076

  债券代码:145042     债券简称:16首股0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9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发行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发行主体: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5年存续。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0.回售支付日: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11.债券利率:3.57%。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0月27日。

  13.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发行人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

  22.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57%。本次付息每手“16首股03”(14504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5.7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6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9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首股03”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6首股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56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首股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5.7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于本次付息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首股03”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9层;联系电话:010-6642 8527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

  联系人:张岩

  联系电话:010-66428527

  传真:010-6642 8061

  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王艳艳、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9日

  

  附表:“16首股03”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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