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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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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8-065
债券代码:145871 债券简称:17中信C3
债券代码:145872 债券简称:17中信C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年次级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6日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中信C3(145871)、17中信C4(145872)。

  3、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3年期固定利率和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其中,3年期品种17中信C3(145871)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亿元;5年期品种17中信C4(145872)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9亿元。

  5、债券发行核准情况: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函[2017]396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5.05%;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5.25%。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2年10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挂牌时间和地点:2017年11月7日于上交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本年度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本年度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

  2、利率: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05%,每手“17中信C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50元(含税);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25%,每手“17中信C4”(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5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5日。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25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中信C3”和“17中信C4”次级债券持有人。

  4、付息日:2018年10月26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中信C3”和“17中信C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再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

  1、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凯、李晓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8214、010-60837372

  邮政编码:100026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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