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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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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2018-044
债券简称:16瀚蓝01 债券代码:136797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5日(星期四)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6日(星期五)

  瀚蓝环境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7日发行的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瀚蓝环境股份有限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和《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瀚蓝01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36797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发行主体: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3.05%,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2016年10月26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6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6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6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瀚蓝环境股份公司2016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确定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05%,每手“16瀚蓝01”(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50元(含税)。

  三、 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5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10月26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瀚蓝01”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6瀚蓝01”(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4.40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瀚蓝01”(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50元(税前)。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1月6日前)向本公司提交《“16瀚蓝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或发送邮件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上述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 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

  联系人:汤玉云

  联系电话:0757-86280996

  传真:0757-86328565

  邮箱:600323@grandblue.cn

  邮政编码:5280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柯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人:鲁一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16瀚蓝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债券简称:16瀚蓝01债券代码:136797

  ■

  公司盖章:

  请于2018年11月6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盖章扫描件发送邮件至600323@grandblue.cn或传真至0757-86328565,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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