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一、原条款:“第一条 为维护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及其附件(以下合称“公司章程”)。”
修改为:“第一条为维护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及其附件(以下合称“公司章程”)。”
二、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具体内容为:“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三、对章节“第五章 党建工作”整体修改,标题修改为“第五章 党组织”。
原条款:“第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十三条公司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修改为:“第六十三条公司设立党组织。其中设党组织书记1人,原则上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并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公司党组织设置由上级党委审批,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第六十四条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
(四)提高党组织的组织力,切实要把党员组织起来、把群众发动起来,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
(五)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因本次修订有新增条款,故对公司《章程》的整体条款序号做了重新编排。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请审议。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