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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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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宝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69号),近日,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实施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592,272股,发行价格为22.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3,619,897.4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18,11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504,897.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8]588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苏州波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发特”)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并为本次交易之“波发特通信基站射频系统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10月15日,公司与波发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独墅湖支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9年10月10日,该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该专户资金将用于“波发特通信基站射频系统扩建项目”和“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苏州波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独墅湖支行简称“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丁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280122000003573,截止2018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5,504,897.4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波发特通信基站射频系统扩建项目”及“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甲方专户中的资金将按项目进度逐步划入甲方子公司乙方开立的专户中予以使用,乙方的专户账户为:75280122000003782,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独墅湖支行。乙方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持续督导员王博、戴阳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或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或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丁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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