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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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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3、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份,则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

  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二)股东特变电工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3、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份,则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公司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

  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三)股东通海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3、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份,则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

  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特制定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及其相关方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主体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发行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及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发行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在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发行人股票。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量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2)在保证发行人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发行人业绩、稳定发行人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额的50%。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发行人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份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发行人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发行人获得薪酬的20%(税后),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获得薪酬的50%(税后)。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份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相关主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触发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新疆国资委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新疆国资委将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确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在触发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新疆国资委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触发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发行人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确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在触发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股东、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本承诺及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四、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新疆国资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在对相关方案进行审议表决时,新疆国资委及委派的董事将均投赞成票。

  若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长江保荐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北京德恒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中审众环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单位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全部将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全部将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四)其他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李茂文、慕湧、楚建勋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全部将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特变电工集团、通海投资、新业投资、福耀投资、江苏路通、翰晟投资、德得创业、海益投资、中财富国、诚诚投资、东证资本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全部将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内容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后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公司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情况,公司将按照该次股东大会审议情况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另行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完成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和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当年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上述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股票股利分红条件: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时,除现场会议外,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较低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比例较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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