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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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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工 公告编号:2018-48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5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8年10月14日15:00至2018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10月15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00。

  2、召开地点:广西柳州市柳工大道2号柳工国际工业园全球研发中心622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光安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4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415,071,187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87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00,106,54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574%。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4,964,64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3人,代表股份21,321,30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8%。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125,242,13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337,572,640股(具体股数以实施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股数为准,下同),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462,814,776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070,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20,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070,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20,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条款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在本次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新股本确定后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孙德安先生、代正先生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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