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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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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藏格控股 公告编号:2018-70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于近日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4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文件,获悉法院已受理格尔木永玮镁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玮镁钾”)、格尔木永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玮工程”)诉藏格钾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格尔木永玮镁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湖广场,法定代表人:马永仁。

  原告:格尔木永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法定代表人:马胜军。

  被告: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法定代表人:肖永明。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4%含量光卤石160万吨,若不能返还则按当时市价赔偿2亿元(125元/吨);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占据矿产造成的损失3600万元(年息6%*2亿*3年);

  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告方:原告永玮工程于2008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期间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处租赁位于察尔汗铁路以东3.04平方公里的盐田(以下简称“标的盐田,”),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永玮钾镁开发使用。租赁期满盐湖股份将该盐田转卖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6月进入该盐田开始经营使用,原告尚有大量卤水和已经形成的钾盐光卤石矿,折算约为160万吨。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格尔木人民法院执行局也向被告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配合清运遗留矿产,被告均不配合。之后被告于2016年3月至8月,将原告遗留在盐田内的矿产采挖一空,原告讨要被告拒不退还。

  2、公司:永玮工程租赁的盐湖股份上述标的盐田,2012年4月1日到期。2012年10月12日,盐湖股份依据青海省政府国资委批复文件,通过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以进场交易方式挂牌公开转让上述标的盐田。2012年12月5日,藏格钾肥通过网络竞价,受让上述资产。因永玮工程拒不退出,盐湖股份无法向藏格钾肥交付上述盐田资产。2013年1月17日,盐湖股份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永玮工程返还上述标的盐田及场地。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永玮工程返还上述标的盐田。永玮工程仍拒不交付,2013年11月,盐湖股份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6月13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上述标的盐田执行给盐湖股份,同日,盐湖股份将上述标的盐田交付藏格钾肥。藏格钾肥自此在上述标的盐田开始进行光卤石生产。

  2015年4月1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3)格执字第2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在执行盐湖股份上述民事判决过程中,永玮工程涉嫌非法采矿一案已审结,要求藏格钾肥将上述标的盐田内光卤石清运给永玮工程。对此,盐湖股份与藏格钾肥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申请,2015年12月4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执监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

  藏格钾肥向盐湖股份购买上述盐田,手续合法、齐全。永玮工程和永玮钾镁均无采矿权,和盐湖股份租赁合同在2012年4月1日到期到期后拒不退出,民事判决生效后仍拒绝执行。2014年6月13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上述标的盐田执行给盐湖股份,盐湖股份将上述标的盐田交付藏格钾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财产移交通知书》、盐湖股份《资产移交表》,表述清楚、记载清晰,未设定任何附加条件。本案永玮工程、永玮钾镁向藏格钾肥提起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将依据事实与法律,积极应诉。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案件的诉讼尚未判决,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承包合同的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格尔木永玮镁钾工贸有限公司、格尔木永玮工程有限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

  特此公告。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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