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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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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77      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6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4日,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华投资”)提交的《转让股份告知函》。特华投资基于自身战略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2018年10月14日,特华投资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5,950,000股,转让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9.00%。本次转让后,特华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50,258,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0%。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二、本次权益变动双方主要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双方

  1、股份转让方:特华投资。

  2、股份受让方:华安保险。

  (二)协议转让的交易标的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公司175,950,0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9%。

  (三)协议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3.20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563,040,000元。

  (四)付款安排

  双方一致同意,受让方按照下述时间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

  2、在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且协议约定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交割手续,将目标股份登记在受让方名下。在交割手续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的全部剩余款。

  (五)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单方解除权

  1、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其在协议项下陈述、保证为不真实,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权利的全部费用。

  2、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受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支付目标股份的应付转让价款,逾期或合计(合计指对单笔或多笔款项逾期天数的累加)逾期超过30天,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此外,受让方还应当向转让方支付金额相当于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3、因目标股份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瑕疵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转让方应在【20】工作日内足额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价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支付日至足额退还期间的利息,如因此导致受让方利益遭受损失的,转让方除应向受让方赔偿相应损失外,还应向受让方支付金额相当于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4、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5、因不可抗力、法律变动及转让方与受让方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审批等)造成目标股份不能交割或逾期交割的,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因上述原因预期不能交割或者预期交割时间晚于协议生效之日起【60】天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解约后转让方应足额退还受让方支付的价款、按照同期银行存款计收的期间利息及违约金等其他款项(如有)。

  四、所涉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报告。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的同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转让股份告知函;

  2、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达股份

  证券代码:600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612单元

  权益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4房

  签署日期:2018年10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其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为本报告表述方便,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特华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广州特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特华投资基于自身战略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本次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情况说明

  特华投资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转让方:特华投资,受让方:华安保险。

  1.股份转让数量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合法持有的精达股份175,950,000股,占总股本9.00%的无限售流通股及与之相应的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前的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一致同意,综合考虑精达股份的实际价值,参照精达股份近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格为:本次交易定价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或目标股份签署协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按照孰低原则执行,且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即每股转让价格为3.20元/股。

  3.付款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

  2)在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且本协议约定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交割手续,将目标股份登记在受让方名下。在交割手续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的全部剩余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

  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与有关方面沟通,保证本次协议转让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拟出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精达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2-2809086

  投资者也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2018年10月1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8 年10月14日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达股份

  证券代码:600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2层A23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7号华安保险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10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其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为本报告表述方便,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本报告: 指本《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精达股份: 指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 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本次权益变动: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精达股份17,595万股股票的权益变动行为。

  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7.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收购办法》 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9. 元: 如无特别指明,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华安保险受让精达股份股份,主要系拟通过权益投资,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 未来12个月内持股意向

  本次权益变动后,在未来12个月内,华安保险无继续增持精达股份股票的计划。如华安保险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1. 股东增持股份情况

  ■

  2.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安保险持有精达股份19,445,729股股份,占精达股份已发行股份的0.99%。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安保险合计共持有精达股份195,395,729股股份,占精达股份已发行股份的9.99%。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精达股份股份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精达股份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华安保险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精达股份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 买入情况

  无

  (二) 卖出情况

  无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章程;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8年10月1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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