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1、因分别与北京三兴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海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就履行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发生纠纷,公司在中信银行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分别被冻结223,206元、278,12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相关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
2、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公司在兴业银行乌鲁木齐红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被冻结708,307.5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相关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案号分别为(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2018)京0108民初7881号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就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基于相关事实向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交了报案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
二、诉讼事项相关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收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新0203民初227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三兴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新0203民初2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三兴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三兴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近日公司得到通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已依法就公司报案涉及事宜立案侦查。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