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8年9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807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2日(周五)下午14: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1日下午3:00—2018年10月12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谷清海董事(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66,725,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2679%。
其中:(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64,606,5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13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18,4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9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078,4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18,4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96%。
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6,690,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王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