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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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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自2018年10月11日起,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增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南京银行办理指定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一、 适用基金范围

  ■

  二、 重要提示

  (一) 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本公司及南京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一)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6400(江苏) 4008896400(全国)

  网站: www.njcb.com.cn

  (二)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网站:www.xy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1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8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18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17时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2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此页无正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一) 关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关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三)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招募说明书届时也将在最近一期公告的版本中予以相应更新。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二:

  关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8年5月31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招募说明书届时也将在最近一期公告的版本中予以相应更新。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调整基金管理费:管理费下调前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3%,下调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9%。

  2、调整基金托管费:托管费下调前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5%,下调后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1%。

  3、调整收益分配原则:调整前,本基金在满足一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调整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4、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次日起正式实施。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1)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表述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季度收益分配规则,即在满足下述条件及本节其他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

  (1)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自然季度中间月份(2月、5月、8月、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 收益分配前提条件: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08元;

  3、在符合前述第2条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2、《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托管协议》根据上述《基金合同》正文条款修改内容进行修订。

  附件三: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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