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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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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18-088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0月11日《关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03号)核准,公司获准向八个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640,23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7.74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32,499,980.2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5,247,830.00(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7,252,150.20元。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8110901012600622031专用账户。

  截止2017年12月5日,上述配套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722号”《验资报告》审验。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原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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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140,725.22万元,对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智能化生产改造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净额49,118.75万元,“美国再生耗材生产基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净额65,819.12万元,“美国研发中心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净额25,787.34万元。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8年8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原计划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65,819.12万元投资建设“美国再生耗材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新设美国子公司Ninestar Image(USA) Company Limited。截至目前,“美国再生耗材基地项目”尚未投入资金,未使用募集资金存储于专户中。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原募投项目“美国再生耗材基地项目”变更为“激光打印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一期工程首期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纳思达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纳思达”),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

  本次变更涉及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0万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35.53%。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和相关意见。

  三、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珠海纳思达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珠海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中信珠海分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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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珠海纳思达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注释:协议乙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乙方为甲方的子公司,甲方通过子公司实施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901012100744625,截止2018年9月7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激光打印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一期工程首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蹇敏生、张韬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乙方保证甲方、乙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10、甲方、乙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1、在丁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丁方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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