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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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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3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巴士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民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详细披露了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华侨公司”)与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巴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经巴士公司核查,华融华侨公司提交的《保证合同》在巴士公司的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巴士公司也从未授权任何人签署该《保证合同》、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审批流程。巴士公司并未签署该《保证合同》,因此该等伪造的《保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对巴士公司不适用,巴士公司与华融华侨公司之间不存在协议管辖,而应适用法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巴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根据相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北京高院已经作出(2018)京民初8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应由北京高院管辖。故巴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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