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 三维 公告编号:临 2018-101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
经查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2016年间,山西三维将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贸易业务收入予以确认,公司以上年度分别虚增收入165,843,061.44元、152,542,833元、35,782,196.8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80%、2.01%、0.92%,导致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王柱、时任总经理田旭东、时任财务负责人王永义、李杰伟未勤勉尽责,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山西三维及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服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上述 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 披露及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三维 公告编号:2018-102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2018)并民(行)晋01民初字第1070、1071、1072、1073、1074、107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颜文燊、张海韵、马爱东、熊勤、江枫、颜美玲
被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颜文燊等6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14,191.8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购买了公司的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遭受了损失,且上述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被告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并民(行)晋01民初字第1070、1071、1072、1073、1074、107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