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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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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18-049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

  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岳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补充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2018]湘06民初字第86号)、《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2018]湘06执保11号、11-1号)、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等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机关及开庭日期

  受理机关:岳阳中院

  开庭日期:2018年11月15日

  2、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沙市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

  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A栋16层

  法定代表人:李季洧

  被告:岳阳龙飞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龙飞公司”)

  住所地:岳阳市白石岭路

  法定代表人:杨正光

  被告:河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鸿基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南1幢24层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继生

  被告: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岳阳兴长”)

  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

  法定代表人:王妙云

  被告:北京正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正光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四季青乡西冉村佟家坟村2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杨正光

  被告:杨正光,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住岳阳市中国银行家属楼,系龙飞公司、正光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邹栋军,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居委会市环保检测站生活区,系原岳阳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岳阳商行”)云溪支行(以下称“云溪商行”)行长。

  被告:罗卫城,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现住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系龙飞公司股东。

  3、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定被告龙飞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赔偿损失(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

  ②请求判令被告岳阳兴长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对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请求判令被告鸿基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请求判令正光公司、杨正光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

  ⑤请求判令邹栋军、罗卫城连带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

  4、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2004年12月8日,龙飞公司与云溪商行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3500万元,贷款用途为向岳阳兴长采购聚丙烯5000吨,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13日至2005年6月13日;同日,鸿基公司与云溪商行签订《保证合同》,由鸿基公司为龙飞公司的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自2004年12月13日至2005年6月13日。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鸿基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后龙飞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

  龙飞公司为获取该笔贷款,提供了其与岳阳兴长签订的采购5000吨聚丙烯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有关承诺。后经岳阳商行了解,岳阳兴长并未供货。岳阳商行于2005年11月向岳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请求对龙飞公司以诈骗贷款立案侦查,市经侦支队决定立案侦查。2018年6月,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尚不构罪,决定撤销该案。

  2006年12月,岳阳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岳阳市长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源公司”),长源公司于2010年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融汇通”),华融汇通于2016年12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穗甬融信”),穗甬融信于2017年5月11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成为该债权的债权人。

  5、财产冻结情况

  ①岳阳中院[2018]湘06执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龙飞公司、鸿基公司、正光公司、杨正光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资产。

  ②岳阳中院[2018]湘06执保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罗卫城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资产。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经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均无前述承诺事项的记录,亦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决议。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补充民事起诉书

  3、岳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06执保11号、11-1号)

  4、岳阳中院《应诉通知书》([2018]湘06民初字第86号)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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