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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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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编号:临2018-080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昊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价值的判断,公司综合考虑近期公司股价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额不低于484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825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股份数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8,250万元,按回购股份数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4,84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个月内,且不迟于公司审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等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制定、补充、修改、签署申报的文件并进行申报;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7、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等具体事宜,详见《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8-081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数量:本次回购股份数额不低于484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825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7%)。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

  ●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2个月内,且不迟于公司审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等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特别风险提示

  ● 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回购事宜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回购预案未能获得审议通过,以及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将可能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实施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5、受公司定期报告窗口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等影响,本次可回购期间较短,可能会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额不低于484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825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7%)。公司已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回购公司股份1,59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3%。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因此本次回购拟不超过825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7%。本次回购预案已经公司2018年10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预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回购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价值的判断,公司综合考虑近期公司股价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额不低于484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825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股份数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8,250万元,按回购股份数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4,84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个月内,且不迟于公司审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等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数量825万股,若全部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本总额不发生变化,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后续实际股份变动以后续实施公告为准。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未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导致全部被注销,则依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九、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85,351.2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人民币85,939.74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100,602.54万元(未经审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8,25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41%、9.6%、8.2%。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也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本次股份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在825万股额度内回购股份,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有利于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制定、补充、修改、签署申报的文件并进行申报;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7、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价值的判断,综合考虑近期公司股价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因此,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额不低于484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825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7%),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回购方案必要且可行。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其他说明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回购事宜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回购预案未能获得审议通过,以及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将可能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若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实施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5、受公司定期报告窗口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等影响,本次可回购期间较短,可能会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6、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备查文件

  1、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编号:临2018-082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元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价值的判断,公司综合考虑近期公司股价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额不低于484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825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股份数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8,250万元,按回购股份数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4,84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个月内,且不迟于公司审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等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制定、补充、修改、签署申报的文件并进行申报;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7、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318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2018-083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0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0月25日15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七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0月25日

  至2018年10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8年10月9日披露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01-1.0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01-1.0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有效股权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人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参与登记时间:2018 年 10 月 24日(星期三)9:00-17:00。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代表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 1777 号辉隆大厦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551-63542170

  传真:0551-63542136

  邮编:230022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授权委托书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8-084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8,255.83 万元租金及违约金等

  ●案件诉讼进展:本次案件被告之一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89,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拟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一、本次诉讼前期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润”,公司间接持股21.26%)因与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实业”)、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股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于 2017 年 10 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亿阳实业、亿阳股份共同立即向深圳德润支付租金人民币合计82,558,333.34 元,并向深圳德润支付违约金(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21 日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和逾期利息(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按 4.75%/年的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21 日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名义货价款人民币 2,000 元;2、请求判令亿阳实业、亿阳股份共同承担深圳德润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396,500 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 71,145 元(两案合计);3、请求判令亿阳信通、邓伟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8月,深圳德润收到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通知书,深圳德润在一审判决中胜诉。

  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104)和2018年8月25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本次诉讼的被告之一亿阳信通发布公告称:“公司目前涉及担保纠纷的案件数量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担保案件的判决和执行情况,已严重威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诉讼事项导致公司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回款不畅,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多处房产被冻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较大影响,无法实际履行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重整标准。”“公司拟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亿阳信通对重整情况提示:

  “1、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事项是否能够获得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如果法院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鉴于亿阳信通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目前,深圳德润已对承租人和担保人的相关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积极推动诉讼程序进展和履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公告编号:临2018-085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部分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部分董监高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其中,新力投资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许圣明先生、副总经理孙福来先生、监事会主席钱元文先生、董事会秘书刘洋先生、财务负责人洪志诚先生、监事董飞先生、监事张悦女士每人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增持期限内股价持续超出预定的增持价格等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力投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许圣明先生、副总经理孙福来先生、监事会主席钱元文先生、董事会秘书刘洋先生、财务负责人洪志诚先生、监事董飞先生、监事张悦女士。

  (二)截至本公告日,新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12,879,60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32%;许圣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600股、孙福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钱元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000股、刘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000股、董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500股,张悦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00股。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 A 股股份。

  (三)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金额:

  ■

  上述增持主体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5,140万元,不超过15,700万元。

  (四)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风险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增持期限内股价持续超出预定的增持价格等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

  (一)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除本次增持计划外,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人员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层人员自愿承诺,自2018年起以不低于每年年度绩效薪资的30%用于增持公司股份,且承诺自增持实施完成之日起3年内(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减持该部分股份。

  (三)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四)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增持主体将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

  (六)增持期限届满仍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增持主体将公告说明原因。

  (七)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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