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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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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ST大唐 公告编号:2018-051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裁定已下达

  ●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涉诉案件原起诉金额为315,153,265.73元,重新起诉后合计起诉金额为320,460,061.49元;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涉诉案件原起诉金额为100,066,556.56元,重新起诉后合计起诉金额为104,343,604.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案

  2013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卖方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下称“神州泰岳”)与买方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下称“大唐半导体”)签订了一系列的销售合同。因双方之间存在的合同争议,2017年7月31日神州泰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唐半导体支付到期合同款共计119,422,167.00元,同时以预期违约为由主张未到期的合同款共计185,311,281.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10,419,817.73元,合计315,153,265.73元。2018年4月16日,公司从法院处获悉,该案件已撤诉,且神州泰岳已将该案重新提起诉讼。2018年6月1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本案因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而应先移送刑事侦查,故法院裁定驳回神州泰岳的起诉。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神州泰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神州泰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和2018年4月18日、2018年6月13日、2018年7月13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2018-034和2018-036)。

  2018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终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神州泰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案

  神州泰岳与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下称“大唐微电子”)因存在合同争议,神州泰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唐微电子支付到期合同款及未到期的合同款共计97,578,368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2,488,188.56元,合计100,066,556.56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之后,神州泰岳将本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后又重新提起了诉讼(重新起诉后的诉讼金额合计104,343,604.2元),法院认为,本案因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而应先移送刑事侦查,相关民事责任应当根据刑事问题的认定结果再依法处理,裁定驳回了神州泰岳的起诉。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神州泰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神州泰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

  2018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终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神州泰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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