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诉讼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但存在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风险。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法院判决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彭朋先生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职务:总经理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被告一:彭朋
身份证号:450***********0058
被告二:韦越萍
身份证号:450***********0024
2、案由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3、原告提出的诉讼事由
2016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主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日,双方签署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对结息方式进行修订。2016年9月1日双方签署了两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哦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交易协议书》”,与《主协议》、《补充协议书》合成“《协议》”)。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持有的共计2600万股深市股票“东方网络”(证券代码:002175)作为质押标的的股票,分两笔向原告融入合计人民币1.3亿元资金,购回利率为6%,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160%,购回交易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于2016年8月4日事先书面同意了被告一进行上述交易。
2017年8月,被告一拟将前述交易进行延期,并由被告二与2017年8月3日想原告出具了《配偶同意函》,表明其愿意与被告一共同承担相关融资负债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017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协议将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8年8月28日。同日,被告一向原告合计还款人民币2000万元。
2018年4月4日,被告一分两笔向原告补充质押合计500万股“东方网络”股票。2018年4月17日,因“东方网络”股票收盘价跌至5.6元/股,导致《协议》项下2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截止目前,经部分解除质押,原告仍对被告一持有的30,999,990股的“东方网络”股票依法享有质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01,775,513.3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差率费等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实际费用,暂计5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第1项和第2项诉请中需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拍卖、变卖被告一出质的30,999,990股“东方网络”(证券代码:002175)股票,并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被告一在各项诉请中需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
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法院判决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沪74民初137号。
2、民事起诉状。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