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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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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8-059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8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交易日2018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26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东17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467.09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2438%。

  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关联担保。但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同时为众立合成材料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陈健先生为陈大魁先生之子,从谨慎原则出发,审议下列提案时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陈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339.0329万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东16名),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为1,128.064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45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东8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230.17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9823%。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东7名),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为891.144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83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236.9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1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585.647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6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审议了以下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48.3346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21%;79.73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79%;0.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505.9171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860%;79.73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40%;0.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8日下午15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陈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7日15:00至2018年10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18年9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东8名),代表的股份数为72,301,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8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的股份数为2,36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16%。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合计17名(代表股东17名),代表的股份数为74,670,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43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2名(代表股东12名),代表的股份数为5,856,4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66%。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83,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21%;反对79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59,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6.3860%;反对79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6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出于谨慎原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陈健先生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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