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8年10月9日
一、重要提示
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30号文准予核准注册,于2013年3月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提议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已于2018年7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基金从2018年8月8日起进入清算期,由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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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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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运作情况
1、基金基本情况
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30号《关于核准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总额为1,006,342,186.21份。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2013年3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2、清算原因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提议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已于2018年7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3、清算起始日
本基金从2018年8月8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间为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24日。
4、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四、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8月7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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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8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1477元,基金份额总额26,569,304.55份。
五、清算情况
在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支付。
2、资产处置情况
(1) 备付金、保证金、应收款和其他资产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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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收利息不含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资产证券化利息和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
(2) 金融资产处置情况
注:截至运作终止日末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资产。
3、负债清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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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负债减少为支付信息披露费45,000.00元以及冲销预提审计费6,302.08元。
4、清算期的清算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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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清算期支付7、8月份银行间账户维护费6000.00元,并产生汇划费34.00元,冲销预提审计费6,302.08元,则清算期产生其他费用-268.08元。
5、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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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结束日次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于清算划款日的应收利息余额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垫付资金及其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6、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备查文件目录
(1)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2)关于《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10月9日
关于修订《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鹏华金鼎保本混合A类002504;鹏华金鼎保本混合C类002505)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证监许可[2016]364号),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4月11日进行募集,并于2016年4月13日正式成立。2018年10月15日,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鉴于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即将到期,且本基金无法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本担保人,本基金将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如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约定,决定将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金鼎混合”),涉及文件一并调整。为适应基金转型的需要,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事项说明如下:
1、《基金合同》本次修订删除了《基金合同》中与基金保本运作有关的条款,保留《基金合同》原本约定的有关基金转型为鹏华金鼎混合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表。
2、《基金合同》本次修订事项,或属于《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或属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根据本公司发布的“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中的相关安排,自2018年10月19日,本基金将更名为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将按本次修订并公告的文本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将对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将对招募说明书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公告、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5、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转型后的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属于避险策略基金或保本基金,与转型前的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其预期风险高于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附表: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主要条文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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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0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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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10月9日起恢复办理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取消自2018年09月28日起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及直销网点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金额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的限制。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鹏华金鼎保本混合A类002504;鹏华金鼎保本混合C类002505)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证监许可[2016]364号),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4月11日进行募集,并于2016年4月13日正式成立。2018年10月15日,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鉴于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即将到期,且本基金无法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本担保人,本基金将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如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约定,决定将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金鼎混合”)。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A类002504; C类002505)亦保持不变;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按照《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基金合同变更的手续。
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安排及转型为鹏华金鼎混合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安排
1、到期操作期间的时间
自2018年10月15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8日(含)止。
2、到期操作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出时,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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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年为365天,2.5年(三十个月)为912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6、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是转入转型后的“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