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0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1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9月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审议及其他情况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7,159,200股)的总股本638,718,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108)于2018年9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年3月1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18年3月26日正式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23)。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0899990161)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27,159,20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65,877,771股的4.0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发〔2005〕51号)“第十条: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号)“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因此,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际是以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27,159,200股后的总股本638,718,571股为基数实施,并保持分配比例不变。

  3、自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共计670,63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数由666,548,401股减至665,877,771股。本次股本变动不改变分配比例。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5、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38,718,571股为基数(已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27,159,2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91,615,571.30元=638,718,571股×0.3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287764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287764元/股=191,615,571.30元÷665,877,771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87764元/股。

  四、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10月15日。

  五、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

  六、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4、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5、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10月8日至登记日:2018年10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七、 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股份变动情况。

  八、 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咨询联系人:唐琨

  咨询电话:0755-83112288-8829

  传真电话:0755-83112306

  九、 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1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年3月1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18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2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8年7月16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于2018年7月3日、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分别披露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调整后)》(公告编号:2018-095)。

  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情况如下:

  1、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拟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0元人民币(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5月31日。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P1:

  P1=(P0﹣V)/(1+n)=(15.5-1.2/10)/(1+0/10)=15.38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1为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

  2、2018年9月3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7,159,200股)的总股本638,718,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拟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人民币(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10月15日。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P2:

  P2=(P1﹣V)/(1+n)=(15.38-3.0/10)/(1+0/10)=15.08元/股

  其中:P1为调整前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2为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司之日,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15.08元/股(含),按目前公司总股本计算,若全额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为3,316万股(含)以上,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665,877,771股的比例为4.98%(含)以上。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