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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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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18072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89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99,665,6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51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70,334,300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280%。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代表股份57,141,3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3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42,524,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参与投资设立广州誉光智慧能源先进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的议案》

  同意99,66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喜先生、卢洁雯女士、广州市美宣贸易有限公司、杜渝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196,315,03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3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认购广州誉芯众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9,66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喜先生、卢洁雯女士、广州市美宣贸易有限公司、杜渝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196,315,03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3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学琛律师、林映玲律师;

  3、结论性意见: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37层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37392666  传真:020-37392826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832号

  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光电气”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智光电气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智光电气董事会召集,智光电气董事会于2018年8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8日下午在会议通知地点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智光电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智光电气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2018年10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8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终止参与投资设立广州誉光智慧能源先进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的议案》;

  2.《关于对外投资认购广州誉芯众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经核查,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智光电气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57,141,3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3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42,524,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79%。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18年9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智光电气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99,665,6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51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70,334,300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28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智光电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018年10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8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终止参与投资设立广州誉光智慧能源先进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喜先生、卢洁雯女士、广州市美宣贸易有限公司、杜渝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196,315,03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99,665,67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0,3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对外投资认购广州誉芯众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喜先生、卢洁雯女士、广州市美宣贸易有限公司、杜渝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196,315,03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99,665,67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0,3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林映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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