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结案,二审进行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航发哈尔滨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发哈轴”)是本案一审的原告(反诉被告),二审的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
哈尔滨市松柏航空轴承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柏公司”)支付中国航发哈轴货款人民币2,396.85万元;中国航发哈轴支付松柏公司返货货款50.03万元;以及以2,346.8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至该款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诉讼判决情况
一审案件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国航发哈轴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39)。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并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37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松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国航发哈轴货款23,968,480.77元;
(二)中国航发哈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松柏公司返货货款500,309.45元;
(三)松柏公司支付中国航发哈轴以货款23,468,171.32元(本判决第一项与第二项款项相抵后的数额)为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至该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崔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航发哈轴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松柏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松柏公司、崔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976.14元,由松柏公司、崔强负担177,193.74元,由中国航发哈轴负担3,782.40元;反诉费41,115.53元,由松柏公司负担39,072.09元,由中国航发哈轴负担2,043.44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5万元,由崔强负担。
二、二审情况
松柏公司、崔强不服一审判决并已提出上诉。中国航发哈轴于近日收到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的松柏公司及崔强的上诉状。
(一)松柏公司上诉概况
1、上诉人:松柏公司
2、诉讼请求:
(1)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10日内支付上诉人不合格产品货款735,136.52元;
(2)增加判项,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9,336,704.98元;
(3)将原判决第三项改判为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以货款13,896,639.2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2日至该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撤销原判决第四项;
(5)判令重新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分担比例及数额,反诉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事实与理由:
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请鉴定权;原审法院没有采信黑龙江思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
(二)崔强上诉概况
1、上诉人:崔强
2、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书第(四)项“崔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3、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诉讼本金23,968,480.77元,在2016年底以前,中国航发哈轴已经按照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中国航发哈轴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力求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特此公告。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2017)黑01民初375号;
(二)哈尔滨市松柏航空轴承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崔强的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