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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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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股IPO的招股说明书责任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Matthias von Oppen

  业务专家

  Joanna Wilcynska-Gluch 

  

  招股说明书是中国公司在德国发行和上市D股的关键文件,也是投资者投资公司股票的重要参考。因此,招股说明书不仅要充分描述发行人及相关证券的信息,还必须披露影响公司业务和股价变动的重要信息。起草招股说明书应勤勉尽责,任何重大的错误陈述或信息遗漏都可能引起相关责任索赔。

  招股说明书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德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其招股说明书责任由《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特别条款和《德国民法典》一般条款规定。如果公司同时在德国及欧盟其他成员国发行股票或者在美国发行股票,则相应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可能适用。此外,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有权对违反《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的相关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任何发行文件中的错误陈述构成资本投资欺诈,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招股说明书错误陈述的相关责任方

  一般来说,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责任方包括发行人及协助发行证券并申请在证券市场交易的银行承销团。他们必须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并承担错误陈述的责任。此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者或发行过程中的特殊受益者也可能承担招股说明书错误陈述的责任。例如,出售股份的主要股东是发行过程中的特殊受益者,也应承担招股说明书错误陈述的相应责任。

  德国法律通常认定发行人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不是招股说明书的负责人,不承担招股说明书责任。但是,在大多数证券发行中,发行人会根据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向德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发行证券(称为国际非公开配售)。这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允许投资者向发行人的董事和管理人员提起招股说明书责任索赔。

  招股说明书责任的索赔依据

  如果公司上市后股价表现不佳,可能面临投资者追究责任的风险。投资者会检查招股说明书,查看是否存在重大不实信息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提出损害赔偿。上市过程中或者上市后六个月内购买了股票的投资者都有权提起索赔。

  投资者可以以招股说明书在发布时存在不实信息为由提起索赔。例如,招股说明书夸大公司收入或预期利润,没有准确地描述发行人或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或者不实地描述风险等。 

  即使提供的具体信息都准确,如果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及相关证券的整体描述不完整或不真实,也可能引起法律责任。例如,招股说明书过度强调发行人业务的积极进展而忽视潜在风险,未及时更新招股说明书公布之后到IPO之前的重要信息等,也可能引起索赔。

  如果招股说明书不完整,即没有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所有重大事实和法律事宜等相关信息,投资者也可以寻求索赔。

  最后,如果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易于投资者理解,也可能引起法律责任。招股说明书应便于普通投资者理解。普通投资者是指能够理解招股说明书及资产负债表内容,但不具备其他特殊知识或教育背景的投资者。

  重大信息的判定

  投资者提起有效索赔的前提是,招股说明书中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严重影响了证券价值的评估。但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哪些遗漏或错误陈述的信息属于重大信息,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逐案分析。通常而言,如果资产负债表存在不准确数字,但对评估资产负债整体状况或者评估未来收益的影响较小,则这些不准确数字不视为重大信息;而有关公司未来运营、业务开发或者新产品线的信息则可能被视为重大信息。

  投资者赔偿

  招股说明书责任诉讼的主要赔偿方式是损害赔偿金。如果投资者依据有瑕疵的招股说明书购买证券并持有,可以要求以购买价款(含佣金等费用,上限为该证券的初始发行价)退还证券。如果投资者不再持有该证券,则损害赔偿金为购买价(上限为初始发行价)与出售价(含佣金等费用)的差额。

  招股说明书责任风险最小化

  发行人应聘请值得信赖且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和审计师,收集和整理与公司和业务有关的重要商业、财务和法律信息,讨论并解决潜在问题,勤勉尽责地起草招股说明书。为将招股说明书责任风险最小化,承销团在起草招股说明书之前应认真进行尽职调查。法律、财务和业务的尽职调查目的是确保招股说明书尽可能的准确和完整,并发现潜在问题,确保公司在上市准备阶段就已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从而降低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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