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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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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富兰克林国海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0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投资者范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由于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起(含该日)开放5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即开放期间为2018年10月10日起(含该日)至2018年10月16日(含该日)。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15: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将作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基金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注:1、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申购金额包含申购费。

  2、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注:本基金未设置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赎回份额限制、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客服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

  网址:www.ftsfund.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8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官方网站刊登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特将本基金相关情况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富新价值混合

  基金代码:国富新价值混合A(002097)、国富新价值混合C(00209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2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截至2018年10月9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即本基金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情形,将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本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其他事项

  1、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本基金正式进入清算程序后,将停止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可能超过6个月。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3、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业务仍按照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述基金法律文件及实际情况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等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登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或拨打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或95105680(免长途费)咨询相关情况。

  四、特别提示:

  1、未于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赎回或转换转出成功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基金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不能迅速变现的风险。

  2、清算期间,基金清算成本、资产变现等可能导致基金净值的波动,此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基金份额赎回与转换转出的操作,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及时赎回或操作不当导致赎回不成功而产生的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清算期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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