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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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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 ST南化       编号:临2018-22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九时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三楼会议室召开。

  今天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转来的法院通知书(2018)桂01破16号。现将绿洲公司重整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绿洲公司重整概述

  2018年6月22日,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集团)以绿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绿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披露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8-18)。

  2018年9月13日公司收到子公司绿洲公司转来的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桂01破申18号及决定书(2018)桂01破申18号。裁定书及决定书明确,法院裁定受理南化集团对绿洲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绿洲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临2018-20)。

  二、绿洲公司重整进展情况

  2018年9月28日收到子公司绿洲公司转来的法院通知书(2018)桂01破16号。通知书主要内容:“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根据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你公司重整一案,并与2018年9月10日指定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为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九时于本院三楼会议室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绿洲公司重整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桂01破16号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 ST南化编号:临2018-23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

  清算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集团)对南宁丰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指定南宁智迪尔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迪尔公司)担任丰塔公司管理人。

  ●法院裁定的类型:破产清算。

  今天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丰塔公司转来的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桂01破申19号及决定书(2018)桂01破申19号。裁定书及决定书明确,法院裁定受理南化集团对丰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智迪尔公司担任丰塔公司管理人。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概述

  (一)破产清算申请简述:2018年6月22日,南化集团以丰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丰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南化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临2018-21)。

  (二)法院裁定时间:本裁定自2018年9月20日起生效。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本院初步查明:2004年12月,化工集团公司与丰塔公司协商一致后,由化工集团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三方签订了编号为604950195004002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2004年12月23日,化工集团公司将人民币1000万元委托贷款资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账户,该行根据约定于2004年12月24日向丰塔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委托贷款,贷款期限至2005年12月23日。贷款期限届满后,丰塔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贷款。经化工集团公司同意展期还款,三方签订多份《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最后一次展期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0日。展期期限届满后,经化工集团公司多次发函催收,丰塔公司至今仍未归还贷款本息。

  丰塔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注册资本2373万元人民币,由自然人股东徐立新与法人股东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水泥(粉磨)、建筑材料(除化学危险品外)。

  本院认为:因丰塔公司的住所地在广西南宁市,且系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本案的证据,化工集团公司对丰塔公司享有明确债权。丰塔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该公司破产主体适格,并已具备破产原因和条件。化工集团公司申请对丰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宁丰塔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今天公司收到子公司丰塔公司转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桂01破申1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智迪尔公司担任丰塔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影响

  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和决定书,丰塔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目前,公司已对丰塔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全额减值准备,应收账款计提了全额坏账准备,丰塔公司破产清算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丰塔公司破产清算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桂01破申1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桂01破申19号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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