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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71号),现将警示函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第三季度报告,预测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0,000万元至24,690万元。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10,000万元至14,69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5,176万元。2018年4月2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12,872万元。2018年4月27日,你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3,41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修正不准确,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信息编报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