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奥通航”)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70号)(以下简称“决定”)。
一、《决定》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00至-5,000万元。2018年2月2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净利润为-7,250.73万元。2018年4月16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4.75亿元。2018年4月27日,你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13亿元。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及首次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二、公司致歉
公司就本次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公司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投票权、监督权,认真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四、有关事项的整改
今后,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