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8年9月26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星期四)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下午3:00至2018年9月27日下午3: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7人,代表股份1,217,094,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1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16,328,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766,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24人,代表股份7,700,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934,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766,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3、公司6名董事、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蔡露茜女士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吴涵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16,658,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42%;反对427,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1%;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264,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3340%;反对427,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491%;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69%。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17,020,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74,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625,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297%;反对74,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03%;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17,020,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74,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625,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297%;反对74,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03%;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吴涵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