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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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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8-153
债券代码:112691 债券简称:18爱康01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24日至9月25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1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519,649,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5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16,190,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519,649,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58,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16,190,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5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光伏电站资产包暨推进与浙能集团战略合作事宜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19,603,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9,603,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056,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86%;反对3,5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0%;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6,056,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86%;反对3,5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0%;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邹云坚、周蓉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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