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9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富恒玖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二次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9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 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为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共开放10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为自2018年10月19日(含)起至3个月后的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赎回业务办理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或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相关基金转换业务的规则,适用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6月6日公告的《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以及2010年3月9日公告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6.1.2其他销售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第二次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或其他指定媒介上刊登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咨询相关信息。

  2.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 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为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共开放10个工作日,即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