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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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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称、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术语

  ■

  二、专业术语

  ■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2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采取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不安排老股转让,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嵊州君泰承诺

  1、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公司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事项,本公司承诺如下:

  (1)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

  4、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包括前述第二项承诺的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南平、吕慧浩承诺

  1、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和的50%。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事项,本人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

  (3)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包括前述第二项承诺的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在发行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股东叶树祥、杨国栋承诺

  1、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和的50%。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包括前述第二项承诺的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在发行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股东、监事潘小云、严立勇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昂利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其余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已履行相应义务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前述相应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称为“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

  2、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在公司回购的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按以下原则回购股票:①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回购股份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③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④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回购的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2)在公司控股股东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下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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