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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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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轿车 公告编号:2018-034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09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09月24日—2018年09月2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8年09月2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8年09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09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柳长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6,933,1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6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4,912,3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3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20,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49,47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8,67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20,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6,764,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3,780,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184%;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二)审议《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6,764,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3,780,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184%;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审议《关于政府征收相关资产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6,752,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17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3,768,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247%;反对17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171%;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安逸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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