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为:1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京03民初56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颜静刚(第三被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9月7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了相关《借款及保证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出借人民币100,000,000元,由第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在该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借款及保证协议》的相关约定原告有权在相应情形下立即宣布该协议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为此,原告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
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及保证协议的相关约定计算,年利率为12%);
3、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利率按照借款及保证协议的相关约定计算,年利率为24%);
4、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涉诉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