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9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其股份减持计划

  云南旅游控股股东世博旅游集团已出具承诺,对公司本次重组无异议,承诺将不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其所持云南旅游股份,亦无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云南旅游股份的计划。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除董事杨建国一致行动人杨清及该董事持有85%合伙份额及担任普通合伙人和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常州中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驰投资”)存在减持计划以外,云南旅游其他董事及全体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若持有云南旅游股份,将不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云南旅游股份,亦无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云南旅游股份的计划。杨清及中驰投资之减持计划情况如下:

  1、董事杨建国一致行动人杨清之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杨建国与公司截至本重组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的第二大股东杨清为一致行动人。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杨清拟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其他合法方式减持不超过31,789,400股,即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4.35%的股份(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相关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且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的规定。

  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相关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

  上述减持计划的详细信息参见云南旅游发布的《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2018-063)。

  2、董事杨建国持有85%合伙份额及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中驰投资之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杨建国为中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中驰投资85%的合伙份额。中驰投资因资金需求,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431,167股股份,即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当前总股本0.059%的股份,杨建国通过中驰投资间接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66,492股,即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当前总股本0.05%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包括但不限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及减持主体杨清和中驰投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上述减持计划的详细信息参见云南旅游发布的《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2018-072)。

  十一、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重组中,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提供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同时,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等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重组报告书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时,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四)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华侨城集团、李坚、文红光及贾宝罗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云南旅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云南旅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云南旅游股票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的,前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云南旅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于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因文旅科技未能达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指标而导致其需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锁定期延长至其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重组期间损益的归属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损益归属期间,拟购买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其对文旅科技的持股比例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

  为确定标的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情况,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同意在交割日后6个月内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及数额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确定前述损益金额,交易各方同意,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损益归属期间损益审计截止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损益归属期间损益审计截止日为当月月末。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为了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的具体安排,请详见本重组报告书摘要“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七)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八)关于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计报告》、“XYZH/2018KMA30026号”及“XYZH/2018KMA30434号”《审计报告》,假设标的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自2017年1月1日完成,则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2017年度、2018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每股收益的影响情况如下:

  ■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不存在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情况。本次交易明显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将注入盈利能力更强、增长前景较好的业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九)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已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保证规范运作。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资格。

  十三、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重组报告书根据目前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交易的有关风险因素作出了特别说明。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披露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提示投资者至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浏览重组报告书全文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在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波动情况未构成《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规定的股票价格波动标准,但无法排除上市公司因异常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致使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此外,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重组正式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等,上述批准或核准为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截至本重组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上述待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几项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文旅科技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实现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6,948.99万元、18,005.90万元、19,781.93万元,如因本次交易未能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将导致业绩承诺期顺延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则文旅科技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005.90万元、19,781.93万元、21,513.07万元。由于文旅科技的实际盈利情况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波动、管理层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影响,且上述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业绩承诺期内存在上述公司的实际盈利与承诺盈利差异较大,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四)业绩补偿承诺实施风险

  若在业绩承诺期任一会计年度末,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截至该会计年度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本次交易中文旅科技全体股东应进行补偿。如果未来发生业绩承诺补偿,而文旅科技全体股东以其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自有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关补偿时,则存在业绩补偿承诺可能无法执行和实施的风险。

  (五)标的资产评估增值较高的风险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8)第3457号”评估报告书,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收益法评估后文旅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01,741.56万元,增值额为168,372.96万元,增值率为504.59%。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增值幅度较大,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文旅科技经营收益实现快速增长,生产的产品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此外,文旅科技拥有一支稳定且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创意团队,具有持续开发和市场运作能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较为稳定的获利能力,行业竞争力较强。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严格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监管变化,未来盈利达不到资产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拟购买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标的公司盈利能力未达到预期进而影响拟购买资产估值的风险。

  (六)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本次交易中云南旅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文旅科技100%的股权。文旅科技全体股东已经做出了合理的业绩承诺,标的公司预计能够实现良好的效益,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但是,如果标的公司无法保持发展势头,或出现利润下滑的情形,则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将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市场风险

  (一)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向文化旅游景区提供园区策划设计、高科技游乐设备研发生产、工程代建等系列综合服务,下游客户主要为游乐园、主题公园和城市综合体等。主题公园行业与旅游业密切相关,而旅游业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是主题公园行业发展的根本源动力。我国已经保持了近三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若未来经济增速减缓,则将对主题公园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通过对标的公司下游客户的影响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存在波动的风险。

  (二)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2009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明确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推动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出以推动全域旅游发展为主线,将旅游业培育成经济转型升级重要推动力、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引领产业;2018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加快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作出部署。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可能直接影响旅游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进而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标的公司研发生产的游乐设备的重要构成之一是与之匹配的特种电影。特种电影等文化内容产品属于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文化产业,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格监督与管理。根据《特种电影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国家对特种电影、动画片、影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违反该等政策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甚至市场禁入。由于相关规定可能会因产业、市场的发展及政府监管力度的变化而产生变化,那么企业也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的产业发展战略,以符合新的发展与变化。如标的公司未掌握最新的产业政策变化,则可能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标的公司目前在国内主要的竞争对手包括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但其主营室外大型刺激式游乐设备,与标的公司主营的室内游乐设备存在差异。近年来,随着市场开放度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国际一流游乐设备企业将进入中国市场,如加拿大Dynamic Attractions(Dynamic Attractions Ltd.)、德国森台(Simtec Systems GmbH)等企业。随着国外游乐设备制造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标的公司将面临相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标的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主要享受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2018年5月1日后变更为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如果未来国家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标的公司不能持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从而无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标的公司经营风险

  (一)游乐设备安全运营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经营高科技游乐设备研发和生产等业务,尽管标的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并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合作研发了园区设备性能评价与监测系统,实现了对游乐设备的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相关游乐设备迄今为止未发生过重大运营故障或事故,但仍存在因设备老化、管理缺陷等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大型游乐设备产生运营故障并发生运营事故的风险,设备运营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游客人身安全和公司声誉,安全事故的发生将会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处于业务扩张时期。在业务布局方面,标的公司已在柳州、常德等地布局,本次交易完成后,借助上市公司的景区及资金等资源将会进一步加快标的公司的业务拓展速度;此外,在产业链的持续延伸方面,在传统的高科技游乐设备的研发和制造业务基础上,公司陆续开展了园区策划设计、工程代建业务,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张业务规模,而标的公司的经营规模的扩张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其经营管理无法与业务规模扩张速度匹配,则可能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三)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及大型游乐设施融入更多创意和科技,标的公司对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才及高端技术人才的需求增加。如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和发展机遇,现有人才亦存在可能流失的风险;此外,随着人口红利趋向结束、产业向中西部城市转移及地区发展不平衡逐渐缓解,熟练产业工人供应趋紧。这些都可能导致标的公司未来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短缺,从而影响标的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22%、99.28%、98.31%和96.72%,客户集中度较高。标的公司研发生产的高科技游乐设施单个项目销售金额较大,致使标的公司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较为集中,符合高科技游乐设施行业的销售特征,且标的公司每年均有新进入的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单一客户依赖情形。但未来如果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现有主要客户需求量降低或转向竞争对手采购,将有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标的公司所属高科技游乐设施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能否吸引并留住高端技术人员和营销、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将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及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标的公司所需的职工人数持续增加;同时,标的公司为吸引并留住人才,可能会采取增加员工薪酬、实施股权激励等措施,将可能导致人力成本及费用的大幅增加。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人力成本增长较快,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分别为5,077.79万元、5,424.92万元、6,794.86万元和2,279.36万元。未来,不断上涨的人力成本可能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研发费用持续投入的风险

  标的公司所从事的高科技游乐设施研发与生产业务需不断研发创新以保持市场竞争力。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998.96万元、2,347.89万元、3,035.89万元和1,651.62万元。标的公司作为提供园区策划设计、高科技游乐设备研发制造及工程代建等服务的综合供应商,为巩固和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未来预计将继续保持并增加相关研发费用投入。但由于高科技游乐设施行业技术更迭较快且技术壁垒较高,新产品的研发受宏观环境、资源整合、安全管控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如果公司持续投入研发费用但未来研发的新产品达不到预计效果或无法获得市场的认可,将对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七)业务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高科技游乐设施行业由于其主要生产、安装及调试计划需结合下游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客户的开园或其他经营安排制定而具有一定的季节性特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根据其客户经营安排制定相关生产计划,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比例较高,导致标的公司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在各季度间出现一定的波动,标的公司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四、交易后上市公司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文旅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将得到扩大,因整合产生的协同效应将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重组完成后双方需要在业务体系、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技术研发、人力资源、财务融资、企业文化等众多方面进行整合,而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管理等方面的整合到位需要一定时间,整合过程中可能会对双方的正常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云南旅游与标的公司之间能否顺利实现整合、发挥协同效应具有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关注交易后上市公司相关整合风险。

  为降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风险,提高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管理控制措施:

  1、加强上市公司的统一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上市公司将依据标的公司已有的决策制度,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将标的公司的战略管理、财务管理和风控管理纳入到上市公司统一的管理系统中,保证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控制权,使上市公司与子公司在抗风险方面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公司整体决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流程,推进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管理制度的融合,以适应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

  2、不断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优化和修订。强化上市公司内控方面对标的资产的管理与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决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上市公司将加强对标的资产的审计监督、业务监督和管理监督,保证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日常经营的知情权,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转型产业规范、高效、有序的运营,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

  3、保持标的企业公司管理和业务的连贯性,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企业文化融合,吸收双方文化的优点,确立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整合成一种优秀的,有利于企业发展战略的文化。

  4、标的公司主要经营高科技游乐设备的研发和生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障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将根据经营情况对高端技术人才和相关的设备研发进行投入,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保证市场核心竞争力。

  五、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醒投资者注意股票波动的风险。

  (二)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也可能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不利影响。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方案为云南旅游向华侨城集团及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三名自然人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文旅科技100%股权。其中,云南旅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华侨城集团、李坚、文红光及贾宝罗分别持有的文旅科技60.00%、12.80%、9.60%及9.60%股权,即发行股份支付比例为文旅科技100%股权交易作价的92.00%;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李坚、文红光及贾宝罗分别持有的文旅科技3.20%、2.40%及2.40%股权,即现金支付比例为文旅科技100%股权交易作价的8.00%。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选用收益法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文旅科技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201,741.56万元,则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201,741.56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66元/股。上市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7,307,925.76元(按公司2017年底总股份730,792,576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税)),前述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6月14日实施完毕,经除权、除息调整后,本次发行股份价格由6.66元/股调整为6.65元/股。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其他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我国正全面贯彻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战略,国有企业亟待转型升级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正处在新一轮深化改革开放、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口。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国资运营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并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和发展潜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华侨城集团高度重视并积极践行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重要指示和“四个全面”战略思想,推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通过兼并重组开展国有企业改革,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2、我国旅游市场前景广阔,旅游消费需求日趋升级

  旅游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具有发展速度快、市场容量大、消费需求高等特点,近年来,旅游业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拉动内需的支柱性行业之一。在我国旅游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市场日趋成熟,旅游产品逐步丰富,居民的旅游消费需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逐渐不再满足于单纯的景观旅游,对集合文化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及景观旅游的旅游度假综合体的消费需求日趋强烈。旅游景区作为旅游消费的承载地,将顺应我国旅游市场的消费升级需求,在VR、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不断植入到文化旅游行业的今天,旅游景区亟待科技创新注入新的活力,搭载高科技游乐设施的景区游乐项目将进一步丰富我国各地的旅游资源,迎合市场需求和消费升级。

  3、打造“全域旅游”平台,促进上市公司业务协同发展

  旅游产业板块是华侨城集团旗下重要战略板块之一,云南旅游近年来不断推进旅游产业链的整合与延伸,构建涵盖“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旅游产业链,逐步成为华侨城集团打造“全域旅游”的重要载体。但本次交易前,云南旅游各业务板块之间协同性相对有限,景区运营管理业务目前仍以传统游览要素为主,园区体验模式相对单一,业务模式存在转型升级空间,业务板块间的协同性及联动性有待加强。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践行国有企业改革重要举措,实现国有资产的证券化

  本次交易是华侨城集团进一步实践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自2017年收购文旅科技后,华侨城集团即以文旅科技未来对接资本市场为战略部署,推动文旅科技专业化、跨越式发展。近年来,文旅科技业务增长迅速、公司治理完善,各方面已经达到登陆资本市场的条件,通过本次交易,文旅科技将借助云南旅游的上市平台,实现优质国有资产的证券化,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实现规模化扩张并增强核心竞争力。

  2、整合文化旅游资源,巩固华侨城集团文化旅游产业市场地位

  云南作为我国旅游大省,具备丰富的旅游资源,同时大力推动和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华侨城集团通过布局云南地区,形成“一省多点”、“加快云南优质旅游资源储备”的战略方针,实现央企与地方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开展合作,推动云南省旅游文化产业实现更大规模、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发展。本次交易是华侨城集团布局云南的战略延续,通过旗下文化旅游业务整合,可从更大范围优化华侨城集团文化旅游资产的配置,将进一步巩固华侨城集团在中国文化旅游产业的市场地位。

  3、做优做强文化旅游上市平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通过本次交易,云南旅游将在文化旅游领域进一步发挥资源优势,在将业务延伸至旅游园区策划设计、高科技游乐设备研发生产、工程代建等业务的同时,可进一步综合文旅科技的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为支持,对景区进行优化和改造,实现云南旅游传统旅游模式的转型升级。此外,相关旅游景区的转型升级能够提升云南旅游下属交通运输、酒店管理等综合旅游服务板块的运营效率,增强各业务联动,构建上市公司旅游服务产业链闭环,加速推进上市公司实现全域旅游综合服务商的战略目标。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南旅游将进一步壮大规模并丰富业务结构,盈利能力也将得到显著提升,随着本次交易协同效应的释放,云南旅游将进一步夯实业务、提升业绩,华侨城集团将以此做优做强文化旅游上市平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华侨城集团及标的公司自然人股东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的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

  5、本次交易的草案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且同意华侨城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等程序属于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而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中,云南旅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侨城集团、李坚、文红光及贾宝罗持有的文旅科技100%股权。其中,云南旅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华侨城集团、李坚、文红光及贾宝罗分别持有的文旅科技60.00%、12.80%、9.60%及9.60%股权,即发行股份支付比例为文旅科技100%股权交易作价的92.00%;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李坚、文红光及贾宝罗分别持有的文旅科技3.20%、2.40%及2.40%股权,即现金支付比例为文旅科技100%股权交易作价的8.00%。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选用收益法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文旅科技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201,741.56万元,则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201,741.56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66元/股。上市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7,307,925.76元(按公司2017年底总股份730,792,576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税)),前述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6月14日实施完毕,经除权、除息调整后,本次发行股份价格由6.66元/股调整为6.65元/股。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其他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的对价金额及支付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云南旅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重组结合标的资产的估值和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同时充分兼顾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利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经交易各方商议决定,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选择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66元/股。

  2018年4月25日,云南旅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7,307,925.76元(按公司2017年底总股份730,792,576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税)),前述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6月14日实施完毕,经除权、除息调整后,本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由6.66元/股调整为6.65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其他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2、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本次交易的股份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所能换取的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部分对应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赠予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作价金额为201,741.56万元,根据本次重组的交易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279,101,104股,此外现金支付金额为16,139.32万元。上市公司向本次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及支付现金对价情况如下:

  ■

  以上发行股份数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华侨城集团、李坚、文红光及贾宝罗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云南旅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云南旅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云南旅游股票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的,前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云南旅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于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因文旅科技未能达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指标而导致其需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锁定期延长至其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由华侨城集团、李坚、文红光及贾宝罗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就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进行承诺和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已分别与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义务人华侨城集团、李坚、文红光及贾宝罗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进行了如下安排:

  1、业绩补偿期间

  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后续两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上述业绩承诺期将随之顺延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若本次交易未能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上述业绩承诺期应做相应顺延,届时交易双方将另行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2、业绩承诺金额

  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文旅科技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预测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6,948.99万元、18,005.90万元和19,781.93万元。若本次交易于2019年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间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业绩承诺金额分别不低于18,005.90万元、19,781.93万元和21,513.07万元。

  3、业绩补偿方式

  业绩补偿义务人中各方按其本次交易前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承担相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且互相之间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业绩补偿义务人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云南旅游股份进行补偿,若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则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云南旅游股份进行补偿;当股份补偿的总数达到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后,业绩补偿义务人可选择以现金及/或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义务人同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业绩承诺期间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每一年度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并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期相应年度期末的应补偿金额或应补偿股份数时,若计算结果为负数或零,则按零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及金额不冲回。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期相应年度期末的应补偿股份数时,若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则向上取整数作为当期应补偿股份的数量。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业绩承诺期内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积获得的现金分红应随之返还给上市公司(该等返还不应视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等额的补偿款,也不影响业绩补偿义务人实际应补偿的总金额),返还金额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返还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

  4、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经补偿义务人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上市公司公告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后30日内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前述减值额为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文旅科技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如经测试,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现金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该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将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减值补偿方式应由业绩补偿义务人按前述业绩补偿方式的约定进行补偿。

  另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计算方法如下:

  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人累计已补偿的现金额+业绩补偿义务人累计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应补偿的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减值测试补偿股份的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并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调整后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时,若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则向上取整数作为应补偿股份的数量。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业绩承诺期内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积获得的现金分红应随之返还给上市公司(该等返还不应视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等额的补偿款,也不影响业绩补偿义务人实际应补偿的总金额),返还金额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返还金额=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

  (三)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损益归属期间,拟购买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其对文旅科技的持股比例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

  为确定标的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情况,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同意在交割日后6个月内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及数额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确定前述损益金额,交易各方同意,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损益归属期间损益审计截止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损益归属期间损益审计截止日为当月月末。

  五、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交易作价占上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2017年4月28日,华侨城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华侨城云南对世博旅游集团进行增资获得其控股权,进而导致云南旅游控制权发生变更,至本次交易董事会召开之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尚不满60个月。根据瑞华出具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文旅科技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405.23万元(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孰高值),超过云南旅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会计年度即2016年度云南旅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449.49万元的100%,且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的交易作价为201,741.56万元,超过云南旅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会计年度末即2016年末云南旅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52,045.21万元的100%。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华侨城集团同时控制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文旅科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重组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30,792,576股,根据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世博旅游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35.83%,但仍为第一大股东,且世博旅游集团与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合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3.86%的股权,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然分别为华侨城集团和国务院国资委,交易前后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旅游景区运营、旅游地产开发、旅游交通、园林园艺、会议酒店、旅行社及旅游文化等板块。云南旅游运营管理业务目前仍以传统游览要素为主,园区体验模式相对单一,游客黏性有待提升。

  本次交易后,通过置入文旅科技,云南旅游将在文化旅游领域进一步发挥资源优势,在将业务延伸至旅游园区策划设计、高科技游乐设备研发生产、工程代建等的同时,利用文旅科技的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为支持,对景区进行优化和改造,实现云南旅游传统旅游模式的转型升级。此外,相关旅游景区的转型升级能够提升云南旅游下属交通运输、酒店管理等综合旅游服务板块的运营效率,增强各业务联动,构建上市公司旅游服务产业链闭环,加速推进上市公司实现全域旅游综合服务商的战略目标。

  此外,云南旅游作为云南省内重要的旅游平台上市公司,将有利于文旅科技充分利用云南省文化旅游资源,增强文旅科技业务拓展能力并推动战略合作项目落地。文旅科技也能够通过景区升级合作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并通过充分提炼云南当地文化元素,加强文化创意、IP开发等业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有望为云南旅游成为全域旅游的综合服务商做出重要贡献。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及“XYZH/2018KMA30434号”《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体盈利能力将显著提高,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均将获得大幅提升,不存在因并购重组交易而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