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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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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ST新能 公告编号:2018-069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2018年9月1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15:00至2018年9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象房村路50号2幢)。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永钢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14,030,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6122%。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12,082,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4611%;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94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1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数为1,95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1,94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1%。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芳晋律师、郭恩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同意89,092,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8680%;反对1,0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9302%;反对1,0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0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300,007,395股股份、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23,910,769股股份回避表决。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13,010,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339%;反对1,0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9302%;反对1,0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0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律师郭恩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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