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9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18-072)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8日14:30;

  3、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7日-2018年9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8楼A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周建国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43,504,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60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43,476,3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60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8%。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9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8%。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议案1.00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487,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81%;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元茂、吴涛。

  (三)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