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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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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8-05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出具的(2018)川民再615号《传票》、《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 2014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2014年11月13日,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峙玮交付 2012 年中国第十四届专利发明奖证书; 2、驳回原告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6175.00 元,由原告黄峙玮承担 200000.00 元,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6175.00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1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2)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9日,四川高院受理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9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并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87230元,由黄峙玮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12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

  (3)黄峙玮不服四川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裁定如下:“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出具的(2018)川民再615号《传票》、《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四川高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目前,本案再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审理结果。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该案件已经一审、二审判决,并且诉讼标的不大,因此,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但由于四川高院尚未开庭进行再审,再审结果还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8)川民再615号;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8)川民再615号。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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