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08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姚新义先生、江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姚新义先生、江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09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星期一)15: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6日—2018年9月1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15:00至2018年9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智汇领地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8,519,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58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0,540,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0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978,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0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090,2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1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本议案为等额选举,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姚新义先生、江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姚新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姚新义先生获得同意股份数406,490,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25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47,061,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1.777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当选。
(2)选举江冰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江冰女士获得同意股份数370,548,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98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1,119,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8.22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当选。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