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科华支行)单方面擅自扣划公司02890004148000013账户中的1,800万元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事项以及公司就此事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一审判决且招行科华支行对此提起上诉的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2018年4月11日、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终10405号,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诉讼费负担方式不变。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18元由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终审判决,依据该判决预计公司将收回招行科华支行扣划公司的款项及对应期间的存款利息,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以2018年报经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