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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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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8-057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40号)核准,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8,356,45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2.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25,00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12日全部到账并存入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951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3),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优质版权内容购买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8年9月1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上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银行帐号:31050166360000003417)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均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1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该等专户调配项目资金。甲方1及甲方2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2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甲方2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兑现的到期本息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该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2、甲方1及甲方2与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联系人对甲方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及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2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1与甲方2共同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联系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联系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甲方1与甲方2的书面授权。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2出具专户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1及甲方2书面确认)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即甲方2从专户支取金额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情形),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2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及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8日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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