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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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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18-052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送达的方式发出。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董事鲁君四先生、刘泽红女士、林强先生回避了本次关联交易表决。

  独立董事已经就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18-053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18-054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鲁君四先生、刘泽红女士、林强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1、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宜,我们认为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推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未来经营管理的需要。

  5、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名称: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鲁君四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68

  经营范围:国有股权投资、运营、管理;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资本运营;企业管理、策划、服务;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商务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政策性和策略性投资;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

  实际控制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17年末,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8,994,619,509.50元,净资产为8,223,337,360.28元,2017年海投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52,357,597.94元,净利润619,582,273.07元。

  海投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与海投公司在2018年发生的物业服务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中,海投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海投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

  2、关联方名称: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蒋伟

  注册资本:21000万元

  住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北岭工业区格力集团2号标准厂房6层601室

  经营范围: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及其交通枢纽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房地产开发经营;会议会展服务;停车场服务;商业及房屋租赁;广告设计、策划、制作、发布及经营;餐饮服务;酒店管理;商务服务;商业策划;物业管理;旅游服务;汽车客运服务;物流服务;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日用百货及批发零售。

  股东: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末,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岸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490,780,852.54元,净资产为202,013,135.54元,2017年口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170,849.05元,净利润-1,079,291.32元。

  口岸公司的股东海投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与口岸公司在2018年发生的物业服务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中,口岸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口岸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

  3、关联方名称:珠海创投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蒋伟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1384(集中办公区)

  成立日期:2017年6月8日

  经营范围: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及其交通枢纽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会议会展服务,商业及房屋租赁,广告设计、策划、制作、发布及经营,餐饮服务,酒店管理,商务服务,商业策划,物业管理,日用百货及零售批发,客运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服务,充电桩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网约车服务,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维修救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车辆安全例行检验,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货运站场经营,客运代理,货运代办、仓储服务,停车场经营管理和车位、场地租赁服务,车辆清洗服务),国内旅游业务,旅游商品销售,景区游览服务,票务销售、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代订酒店,商务信息咨询,商业经营,装潢设计及施工。

  股东: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末,珠海创投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930,461.49元,净资产为1,930,461.49元,2017年创投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净利润-69,538.51元。

  创投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海投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属于《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与创投公司在2018年发生的物业服务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中,创投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创投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与海投公司、口岸公司、创投公司发生的物业服务、商铺租赁等类型的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参考行业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或者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定价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也不会严重依赖上述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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