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7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2018年9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15:00至2018年9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义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471,926,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5.63%;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013,822,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9.30%;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58,103,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3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4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88,226,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0.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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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4,218,547,330股A股股份。作为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18年7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孙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