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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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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上接B068版)

  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

  人民币7,176,400,000元整

  (8)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及其他合同履约担保;与担保业费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并由有共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和其他业务。

  (9)公司介绍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担保”或“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领取了商外资京资字[2012]20110号批准证书,并于2012年7月19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100000040001225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初的名称为“中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0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1.26亿元人民币,是中外合资的融资担保机构,总部位于北京。

  2016年5月23日,中合担保完成增资扩股手续,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71.764亿元人民币。现有股东共8家,中合股东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宏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方股东包括JPMorgan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和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10)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694.53亿元,不超过其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57.98亿元)的25倍,截至2016年3月31日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60.08亿元,不超过其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倍。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且不超过31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过渡期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且不超过31 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及/或《保证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以下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为:

  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或增加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七)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

  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优化的CPPI策略),并引入保证人,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和定期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国债期货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优化的CPPI,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CPPI)。CPPI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的CPPI策略是对CPPI策略的一种优化,它主要是通过金融工程技术和数量分析等工具,根据市场的波动来动态调整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该策略的具体实施主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保本底线(Floor),根据投资组合的期末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计算投资组合的保本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该数值等于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数值可以通过计算基金的现时净值超过保本底线的数额得到。

  第三步、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Multiplier)

  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与安全垫相比的倍数称为投资乘数。根据历史回溯数据或者是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生成的预期模拟数据,运用数学优化模型和CPPI策略机制测试寻找并确定满足保本目标、力求能够提高预期风险收益或改善预期的收益与风险匹配关系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第四步、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

  将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与安全垫相乘的乘积作为可投资于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在此基础上,参考市场情绪指标,研判和评估保本资产市场和风险资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关系,在满足基金保本目标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根据基本分析和数量分析的结论,综合权衡、优化调整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并按此比例计算相应的投资金额,其余部分作为投资于保本资产的投资金额, 力求主动控制股票等风险资产投资的下行风险。

  第五步、动态调整。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照优化CPPI策略的要求,根据市场波动的特点以及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系,在保证股票等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值为安全垫)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在控制风险实现投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适当的风险投资收益,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CPPI的原理和操作方法可用下列模型加以说明:

  Et+1 =M*(At-Ft) (1)

  其中,Et+1表示t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M表示风险放大乘数,At表示t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Ft表示t时刻的最低保险额度,而(At-Ft)称为安全垫。

  在运用CPPI策略时,期初根据投资最低目标和风险控制要求设定最低保险额度F0,并决定风险放大乘数M的大小。M确定以后一般维持稳定的值,最低保险额度Ft在F0{期初的保本资产净值}基础上以固定无风险利率r增长,随着组合资产价值的变化,对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银河基金对传统CPPI策略进行了改进,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照优化CPPI策略的要求,在保证股票等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值为安全垫)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例如,假设保本基金运作期限为3年,以运作期满后原始投资人本金不受损失为保本目标(即3年后保本期满时单位基金净值在1.00元以上)。综合债券、股票等投资对象的收益情况,我们假设基金运作一段时间后,单位基金净值为1.04元,而根据此时基金保本期剩余期限对应的贴现率计算得出每份基金的最低保险额度F为0.98元,则在这种情形下安全垫为1.04-0.98=0.06(元)。

  根据沪深300指数历史数据,我们测算得出基金的放大倍数理论上不宜超过3,因此我们设定M的取值范围为1到3,根据公式(1)可知,此时每单位基金可投资股票的金额为0.06元至0.18元,对应的股票仓位如下:

  股票仓位下限:0.06/1.04=5.77%

  股票仓位上限:0.18/1.04=17.31%

  即此时基金的股票仓位浮动区间为 [5.77%, 17.31%]。

  按照恒定比例CPPI策略,假设基金运作中设定的恒定放大比例M为2,即股票仓位为11.54%,若基金净值下降到1.02元,则F降为0.04元,若采取恒定比例策略,股票仓位应该减为0.04×2÷1.02=7.85%。这种策略保证了基金投资时,随着安全垫M减为0的过程中,股票仓位也减为0,以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2)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根据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基本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7)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优化的CPPI策略,在股票投资比例限制的范围内,确定或调整股票投资比例,管理和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以稳健投资、分散投资,以及组合为原则,选择基本面好、流动性高、估值合理、具有良好分红记录,有一定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期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① 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② 个股选择

  本基金选股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商业模式等的分析。定量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价值指标或成长指标进行分析,采用的价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现率(价格与每股现金流之比P/CF)、股息率(每股分红收益与价格之比D/P)、市销率(价格与每股销售收入之比P/S),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采用的成长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i.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F、P/S等),经营效率(如 ROE、ROA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ii.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将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iii.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保本资产仓位的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国债期货、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每日所持股指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每日所持国债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二)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债券型基金”或“该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1、投资目标

  该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该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该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该基金不设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承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运作周期期满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的保证。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选择

  该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该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该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该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该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 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该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该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该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回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该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该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该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该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该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该基金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3)该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4)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该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该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该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8)、(19)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该债券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单位为百分数)的税后收益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该债券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该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18年6月30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暂时不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时不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时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暂时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数据截止2018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

  注:本基金于2015年11月19日I类级别开始持有份额,基金分为A级和I级。

  第八节 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05 %年费率计提。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6、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银河泰利纯债债券I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提高销售服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九节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重要提示”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8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2018年9月18日前公告。

  2、“一、绪言”部分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的编写依据。

  3、“二、释义”部分新增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摆动定价机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等有关条目的解释。

  4、“三、基金管理人”之“(二)主要人员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5、“四、基金托管人”中,“基金托管人概况”根据托管人提供的最新资料更新了相关信息。

  6、“五、相关服务机构”增加了相关代销机构,对原有销售机构进行更新,相关事宜均已公告。

  7、“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修订进行更新。

  8、“十一、基金的投资” 中,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二)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根据基金合同修订进行了更新,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财务数据截止至为2018年6月30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五)基金的业绩”中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8年6月30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9、“十三、基金资产估值”部分根据基金合同修订进行了更新。

  10、“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修订进行了更新。

  11、“十八、风险揭示”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了流动性风险揭示。

  12、“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部分根据托管协议的修订进行了更新。

  13、“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临时报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9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本基金的所有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自2018年9月18日起暂停接受单个基金帐户对本基金的日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申请。如单个基金帐户日累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则将每笔申请根据金额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按序逐笔确认有效性,直至累计金额大于5000万元时,按序累计的最后一笔申请及之后未累计的其他笔申请均为无效申请。

  2、在本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公司正常办理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

  3、自2018年9月25日起,本基金将恢复办理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敬请投资人提前做好交易安排。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免费服务热线400-820-0860,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2、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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