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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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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77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96,227,856.8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496,227,856.8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其中主要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主要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主要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合肥丰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合肥丰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合肥丰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丰力”)于2011年2月12日与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海润”)签订电力建设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1年2月28日开工建设,2011年8月16日竣工。2018年6月,合肥丰力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6392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267720.68元(自2011年8月16日起按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往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原告对上述工程款及违约金就被告位于合肥市新站综合实验区的110KW输变电工程折价、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保华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大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君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翔峰置业有限公司、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保华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闽通华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保华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大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君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翔峰置业有限公司、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保华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闽通华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与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上海保华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君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翔峰置业有限公司、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保华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闽通华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签署了《备忘录》,约定:发包方在各个时间节点应当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如违反《备忘录》条款,应承担人民币1000万元违约金,并按照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损失给南通二建。2018年8月,南通二建以拖欠价款为由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所有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2)判令所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30842.92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实际算至所有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诉讼中止。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怀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方: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怀进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4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分别与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鑫辉”)签订了借款人为江阴鑫辉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相关主体为该两笔贷款提供担保。因江阴鑫辉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按时完成付息义务,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于2018年5月24日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4,418,665.34元及期内利息776,930.87元,逾期罚息453,209.67元(暂计至2018年6月28日,自2018年6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4,418,665.3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期内固定利率5.22%,再上浮50%罚息利率计算逾期罚息),复利12,971.75元(暂计至2018年6月28日,自2018年6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76,930.8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期内固定利率5.22%,再上浮50%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合计75,661,777.63元。

  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924,518元;

  3)请求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位于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的机器设备、位于新桥镇苏市村编号为澄土国用(2010)第26420号、位于新桥镇马嘶村编号为澄土国用(2013)第27836号和位于新桥镇苏市村、马嘶村编号为澄土国用(2010)第26421号的土地,以及位于江阴市新桥镇博园路1号编号为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0005838号、fhs0005839号、fhs0005840号的三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确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前两项诉讼请求各在9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25,0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申请人就系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纠纷导致申请人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35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暂计);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本次仲裁结果

  1)第一被申请人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198,125,000元。

  2)申请人在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98,125,000元范围内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有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申请人已完成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所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350,000元。

  4)本案仲裁费973,485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16,097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857,388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857,388元。

  5)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131,62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由于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而承担的违约金,计5,0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确认申请人就131,620,000元对本案系争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而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计4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5)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而产生的仲裁费用,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本次仲裁结果

  1)第一被申请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共同向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131,620,000元;

  2)申请人在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31,62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有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0元;

  4)、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本案所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400,000元;

  5)本案仲裁费691,38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该项691,380元。

  上述裁决内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申请人。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已开庭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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