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18-082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12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董事。会议应参加审议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董事9人。公司监事以审议有关议案方式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了有关议案,经书面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8—084号《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同意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同意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同意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 A 股社会公众股份。
假设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回购股份成本价格不超过8元/股的条件下,则预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1.50%。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同意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同意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起不超过6个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高效、有序地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相关工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制定、补充、修改、签署申报的文件并进行申报。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7)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18-083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12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仲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了有关议案,经书面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18-084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保持公司长久持续运营能力和发展,同时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管理层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拟进行股份回购计划。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2、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股价处于历史较低水平的现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具体用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
假设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回购股份成本价格不超过8元/股的条件下,则预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1.5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所占比例为准。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八)回购股份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制定、补充、修改、签署申报的文件并进行申报;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7、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104.3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57.02亿元,流动资产49.33亿元。若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20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3.07%、约占归属于上市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5.61%、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6.49%。按回购金额上限3.2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8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0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50%。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不超过3.20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建设,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相对公司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同意将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作市场的行为。
六、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化情况
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人民币3.20亿元,且回购价格8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约为4,000万股,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266,732.02万股为基础,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1.50%。按照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七、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具体如下:
1、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产生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2018-085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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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25日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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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8年9月6日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单独持有26.52%公司股份的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14日提出临时提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已于2018年9月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因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70,724.84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266,732.02万股的26.52%,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符合上述规定,该新增议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类型为临时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不需要累积投票。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9月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9月25日14 点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25日
至2018年9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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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3已获公司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事项参见 2018 年9月6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4-5已获公司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事项参见 2018 年9月1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5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18-086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补充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曾苏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对《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号)进行补充修订,除新增上述临时议案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告内容如下: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曾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曾苏先生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并对《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同票,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曾苏先生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并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同票,认为公司实施回购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回购股份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9月25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25日。
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18年9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00)
(三)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照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信息如下: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568 号康恩贝中心 22 楼董事会办公室
收件人:王洁
邮编:310052
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87774827
传真:0571-8777472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表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书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曾苏
2018年9月15日
●报备文件:征集人身份证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披露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补充通知的公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